简直目无王法!广汉竟有两名男子,在光天化日之下,骑摩托车抢夺他人金项链!这都什么年代了,还来这套?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某日的傍晚,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何某行至广汉市某路段菜市公厕附近时,何某看见前方骑电瓶车的被害人蒋某脖子上戴着黄金项链,便提议抢夺,何某某同意。尔后,何某某驾驶摩托车靠近蒋某,何某则伸手将蒋某戴的项链夺走,之后二人驾车往成都市方向逃窜,逃至某路段路引牌处时,将抢夺所得的项链用卫生纸包裹后,藏匿至路引牌对面的草丛内,并用一块圆形石头压住进行标记。不出二日,民警便迅速将二被告人抓获归案,后在被告人何某某的带领下,在引路牌草丛中找到二被告人抢夺并藏匿的黄金项链一条并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人。经鉴定,抢夺的项链市场价值为5222元。
法院审理
广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何某驾乘摩托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数额及其前科、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广汉市人民法院以二被告人构成抢夺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对二被告人均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近年来,虽然飞车抢夺事件发生频次逐年减少,但我们出门在外,仍有必要保持一定的警惕。飞车抢夺的目标,往往是外露的财产,因此在公共场合的时候尽量不要显露贵重财物,在骑车的时候不要一手看手机,一手骑车。万一遇到了飞车抢夺,不要惊慌失措,也不要试图上去追赶,而应迅速记住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所乘车辆的特征及其逃跑方向,尽快拨打110,向警方提供有利线索,这样才能更快的追回自己的合法财产,将犯罪分子捕入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