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大决策,是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恢复长江母亲河生机活力的重要举措。打击非法捕捞犯罪,审判机关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然而,仍然有人不顾生态大局、贪图一时之利,顶风作案、以身试法,最终落得“鱼入你网,你入法网”的下场。
近日,广汉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广汉全市天然水域全面禁止从事生产性捕捞活动以来,被告人宋某多次在鸭子河广汉市雁江路南段附近水域使用地笼网、花网、徒手摸鱼等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并将捕捞的渔获物出售给黄某某谋取利益,一共获利了一万二千余元。案件后经广汉市检察院移送起诉至广汉市法院。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宋某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宋某购买价值12550.13元的鱼苗增殖放流,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该调解协议的内容广汉法院已依法予以公告。
广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被告人宋某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主动履行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等量刑情节,最终以其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
禁渔期是天然水域鱼类产卵繁殖、延续生命的重要时期,也是恢复鱼类物种多样性、修复河湖生态环境的重要时期。在此期间,需要每位公民共同守护我们的水资源生态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去触碰法律红线。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