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业改革中土地制度的不断优化升级,土地流转已成为现代化农业发展的趋势。习近平总书记在四川考察时强调,要把住土地流转关,不能借流转之机搞“非农化”。
近日,广汉法院在审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中发现,我市部分经营主体未经依法审批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借土地流转之机搞“非农化”,在农用地上建设农旅综合体进行生产经营。为更好的保护耕地,规范土地流转,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广汉法院向广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土地流转监督检查,压实主体责任;依托“田长制”建立协同机制,打好耕地保护攻坚战;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全民耕地保护意识。
“感谢你们的建议,我们将认真进行摸排整改。”收到司法建议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组织人员开展情况摸查,对应采取整改措施并建立长效机制,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向我院作出了书面回函
近年来,广汉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积极探索将司法实践个案的办理效果延伸至社会治理层面。下一步,广汉法院将加强防治并举,聚焦服务高质量发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以司法建议“小切口”推动社会治理“大作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