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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名转错账,对方不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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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汉法院  发布时间:2024-08-02 09:19:11 打印 字号: | |

如今,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移动支付便捷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只需在手机上一点便能轻松完成转账。但“手滑”转错账频繁发生,收款人获得款项后拒不还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碰到这种情况,付款人该怎么办呢?近日,广汉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同名转错账,对方拒不还款的不当得利纠纷。


案情简介

杨某原系某网络公司工作人员,双方因工作发生纠纷,公司解除了与杨某的劳动合同。杨某认为公司解除合同行为违法,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

杨某离职大半年后,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向杨某的账户分两次转入两次差旅费,金额为1568元和1405元;于2023年11月10日又向杨某账户转入11436元,备注为工资。公司发现转错账后,立马联系杨某返还上述款项,杨某拒不退还,公司遂诉至本院,要求杨某返还工资及差旅费共计1440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1年11月11日起,以1440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便准为基础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杨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

杨某是否应当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一方无合法根据获益、致使对方遭受损失,获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不当得利的三个客观要件。本案中,公司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于失误,时隔半年以上向杨某账户转入同名他人的工资及差旅费用,杨某对于案涉款项的取得没有法律依据,造成公司遭受损失,杨某获益与公司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杨某应当向公司返还不当获益的14409元;关于利息,由于公司与杨某原由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前述款项杨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的事实,其请求从2021年11月11日起计算利息于法无据,本院酌定从起诉之日即2024年4月20日起计算利息。


法官说法

随着信息网络不断发展,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支付手段便捷人民生活交易的同时,也因操作简便导致转错账的情形频发。法官提醒通过信息手段进行支付时一定要反复核实、认真核对收款人信息,尽量避免转错账的情形发生。若不幸发生,应当及时保存证据,积极与收款人协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广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