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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包工头”获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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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汉法院  发布时间:2024-06-27 09:46:35 打印 字号: | |

付出劳动,获得报酬,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总有些“包工头”想方设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广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肖某与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水电工程的劳务承包合同,承包该项目中的地块、楼层及相应地下室工程、水电安装施工。后肖某组织工人施工,于2022年8月底完工后,肖某与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结算,结算工程价格为236万余元,劳务公司至2022年6月24日已全部支付工程款项。因工程管理不善窝工、返工等原因,导致工程完工时肖某共欠民工工资60余万,肖某给民工写下欠条并承诺2022年9月1日付清工资,后一直未支付。

2022年11月2日,广汉市人社局向肖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其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劳动报酬,后肖某前往外地打工,采取电话设置陌生号码拒接等方式逃避支付民工工资。2023年1月10日,民工前往人社局进行工资登记,由人社局责令B公司先期垫付了肖某拖欠的64名民工工资60.5043万余元,另有唐某某班组3人工资3.2374万余元至今未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社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被告人所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肖某支付余下的3.2374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官说法

依法打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不仅是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法治保障,更是对公平公正的劳动秩序的有力维护。被告人肖某采取逃往外地、拒接电话等方式恶意欠薪,经有关单位责令整改后仍不支付劳动报酬,严重损害了农民工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对其欠薪行为予以惩处,体现了司法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决心,在守护民“薪”的同时也守护住了民心。

 
责任编辑:广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