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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中病逝怎么办?法官调解结案了其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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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31 17:07:06 打印 字号: | |

“您好,请问是罗某吗?您诉刘某的劳务合同纠纷定于2024年5月27日上午十点开庭,请准时参加庭审”,书记员正按照流程向劳务合同纠纷案罗某罗某通知开庭时间。

“我不是罗某,我是他女儿。父亲在前几天已经走了”。罗小某黯然回道。

据悉,自2020年开始,罗某在刘某开设的废旧塑料回收场内从事废旧塑料清理拣选工作,刘某陆续向罗某支付部分劳务费。2022年1月28日,刘某向罗某出具欠条,载明欠付罗某劳务费17480元。该款项至今未付,罗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为了却罗某逝世前的心愿,承办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之规定,前往罗某家中、社区居委会了解罗某继承人情况。经查,罗某的继承人有妻朱某、子罗某宝、子罗某彬、女罗某俊,承办法官会同社区工作人员一一联系罗某的继承人,确定其意愿并通知开庭时间。

为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多次组织罗某继承人与刘某进行调解,对刘某释法明理、耐心劝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出具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最终,在承办法官不懈努力之下,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刘某同意于2024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劳务费174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至此,通过调解的方式,罗某生前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罗某继承人们的继承利益也得到保障,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责任编辑:广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