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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处化解邻里纠纷,“梯”升居民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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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汉法院  发布时间:2024-04-22 19:55:27 打印 字号: | |

老旧小区增设电梯是适应社会发展的民生工程,但由于涉及各方利益,邻里间容易产生矛盾,平衡增设电梯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相邻权益、低层补偿等矛盾是解决该类纠纷的关键所在。近日,广汉法院便成功调解一起因增设电梯引发的邻里纠纷,促进了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


案情简介

广汉某小区2幢1单元业主欲加装电梯,业主代表根据法律法规完成了意见征询、审查同意、备案报监等手续。但在实际安装电梯的过程中发现,个别主业安装有超过房屋专有面积以外的防护栏,该防护栏与电梯钢结构井道安装位置有部分冲突,需要拆除部分防护栏才能完成电梯安装工作。业主间因是否拆除防护栏推进电梯安装项目僵持不下,电梯施工活动无法正常开展。为推进电梯增设活动,原告来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拆除防护栏并配合电梯安装工作。


本案系增设电梯引发的相邻权纠纷,原、被告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当拆除防护栏以推进电梯加装项目。根据在卷证据显示,增设电梯项目已经过法定流程,合规合法,被告的阻扰行为应予排除。但考虑到邻里和睦,承办法官倾向于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

因此,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前,承办法官前往案涉居民楼实地勘查,对安装防护栏的业主进行入户走访,了解了防护栏的安装现状以及电梯井道位置。

同时,承办法官分别与原、被告进行深入沟通,了解双方的真实意愿。在此前提下,承办法官站在中正公立的角度,从邻里情谊出发,摆事实讲道理,对案涉居民楼增设电梯一事的利弊进行分析,同时积极促成对拆除防护栏的业主的经济补偿。

最终,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增设电梯的共识。至此,该居民楼的相邻纠纷得到有效化解,老旧小区变身“电梯洋房”,大大提升小区居民幸福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责任编辑:广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