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收到一份起诉材料,起诉状载明因被告不履行双方在此前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故原告以该份和解协议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相关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债权人可能存在疑问:
我用什么手段救济自己还没实现的债权?
是否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如果就执行和解协议再次起诉,是否违反法院“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01 执行和解协议的识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执行和解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就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起诉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但前提是当事人是就执行和解协议起诉,而非对原判决的内容不服。
执行和解,是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即为执行和解协议。
如果当事人订立了与执行债权毫无关系的合同,超出了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范围及履行的内容,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以此代替执行债权,否则双方所成立的并非是执行和解协议,而是另行达成的民事合同。对该协议应与一般民事合同一样,以《民法典》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规范的调整。
若当事人的争议仍集中在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实、确认的法律关系,或是对违约、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认定及分担,抑或是提出了在执行依据案件中所未主张的事实或观点,那么上述异议仍然属于对生效法律文书的不服,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而不能试图以执行和解协议来否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改变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关认定。
02 两条互斥的救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执行和解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债权人就对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存在两条互斥的救济途径: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但申请恢复执行有二年的执行时效限制,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就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两种救济途径如何选择?
需要债权人权衡
如果和解协议仅对债务金额或履行期限做了宽限,没有任何有利于申请执行人的内容,那么另行起诉只是延长了对方的履行期限。
但如果和解协议中被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或者提供担保,或者第三人愿意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经权衡认为就和解协议另诉的话更有利于债权实现,则另行起诉优于恢复执行。更有甚者,如果协议签订时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承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则连另行起诉都可以免去,而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执行和解规定》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