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3.15”的临近,为了进一步提升消费的法律意识、激发消费者的活力,广汉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开展了消费者权益普法宣传活动。
本次普法宣传活动旨在帮助广大群众清楚地了解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遇到侵害其合法权益后应通过哪些合法途径保护来保护自己。民庭的法官助理们重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法律资料与案例向现场群众进行宣传等并热情回答了群众在消费领域所关心的各种问题。
接下来
就针对消费者们在日常生活中
所遇到的常见问题向进行解答
01.
“假一赔三、假一赔十”是什么?
“假一赔三”针对的是一般商品和服务中的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消费者在某网购平台上花费了100元购买商品,店主在购买过程中有保证购买的商品是正品,如果店主知假卖假,由于100元的三倍不足500元,此时消费者除了要求退还100元外还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
“假一赔十”针对的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02.
职业打假问题
在平时的消费活动中还可能存在职业打假人。例如专门购买大量过期食品并要求高额索赔,由于商品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足1000元时可将其增加为1000元,因此在有的案件中甚至还通过单独多次购买小额商品的行为来寻求“收益”最大化。但是我们除了要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还要维护诚信有序的生产经营秩序以及市场的公平竞争。人民法院在面对类似的职业打假时要坚持在正常的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一些职业打假案例中对于不正常的惩罚性赔偿是不予支持的。
03.
商家霸王条款行为
我们在有的饭店中会看到“禁止携带酒水”的字样,这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也可称为格式条款(指的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的相关规定,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是无效的。之前就有消费者起诉某著名游乐园禁止携带零食的规定而获得关注,这种反对霸王条款的行为理应该获得支持。
我们在有的饭店中会看到“禁止携带酒水”的字样,这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也可称为格式条款(指的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的相关规定,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是无效的。之前就有消费者起诉某著名游乐园禁止携带零食的规定而获得关注,这种反对霸王条款的行为理应该获得支持。
04.
扫码点餐行为
当前扫码点餐已经越来越普及,但是消费者在扫码点餐的过程中往往会附加关注公众号、同意隐私条款等环节,有些商家甚至告知只能扫码点餐,导致消费体验下降。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消费者对此有权选择点餐方式并拒绝商家收集自己的个人信息,对此也有消费者胜诉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就规定到:“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2021年我国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等方面也进行了规范,经营者应该尊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