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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解纷丨消费绊倒引纠纷,调解撤诉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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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汉法院  发布时间:2024-03-11 10:48:35 打印 字号: | |

如今

KTV已然成为中青年人消遣娱乐

放松身心的重要场所

但近年来消费者在KTV里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

事故发生后KTV

要不要担责,担多少责?

让我们从具体案例来看一看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某日晚,唐某为给朋友庆生,在广汉市某KTV包厢喝酒、唱歌,期间喝完酒的空瓶被KTV工作人员放置于包厢的茶几旁,唐某在进出沙发区时不慎被酒瓶绊倒,导致左肱骨外上骨折,拆块分离移位,住院8天,产生医药费7427.19元。受伤后,唐某多次找到KTV要求赔偿,但KTV认为唐某是成年人,自己在玩乐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才会受伤,KTV不应承担责任,无须对唐某进行赔偿。双方因赔偿问题僵持不下,唐某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仔细阅读了唐某提交的证据,与唐某、KTV负责人就事发当时的情形进行了电话沟通,并携助理前往事发包厢进行实地查看、调查取证。经查,事发时KTV确将大量空瓶放置于包厢茶几旁,因灯光昏暗,空瓶位置较低,容易被人忽略,将过往人员绊倒受伤。但该包厢内放置的啤酒空瓶系唐某及其朋友消费的酒水,唐某应当知道空瓶放置的位置,且此前唐某喝了酒,身体平衡性欠佳,在昏暗的环境中更容易被绊倒,因此对于唐某受伤的结果,其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查明事实后,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面对面沟通,认真分析纠纷症结所在,从事理、情理、法理多角度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之下,唐某与KTV握手言和,唐某撤回了对KTV的起诉。自此,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更倾斜于对消费者的保护,但责任是有边界的,不能完全将处于某场所内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全部转嫁给场地所有者、经营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需要在能力范围内进行自我保障,做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来源:广汉法院
责任编辑:广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