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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小助系列 | KTV著作权纠纷中常见误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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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汉法院  发布时间:2024-03-08 10:23:24 打印 字号: | |

近段时间,广汉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KTV经营者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告主张KTV经营者未经过授权使用了其管理的歌曲库,因此要求这些经营者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


由于不少经营者对于这类案件

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还不太了解

因此我们总结了在处理这类案件过程中

经营者们的一些常见误区

避免后续再出现类似的纠纷


一、为什么不能使用点播设备中

自带的歌曲库或MV?

一些经营者就指出,歌曲库是点播设备自带的,而且相应的点播设备生产商已经取得了歌曲的版权,自己已经花钱购买了点播设备为什么还需要另外支付费用?对于这个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也称版权)的内容,如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复制权(以录音、录像、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等十多项权利。相关作品的权利人向点播设备厂商授权并不当然就代表后续的购买者可以取得相应作品的授权,并且大多数设备点播商取得的是作品的复制权,而并非放映权。由于KTV经营者是对外经营的,这就使得不特定的公众可以通过KTV场所的放映设备点播相应的作品,侵犯的是放映权。除非是用于自己学习或者欣赏(如在家里自己K歌)才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图片源于网络


举一个例子,甲合法购买了正版唱片,但是甲仅取得了这个唱片本身的所有权,唱片中所承载的歌曲并不属于甲。此时唱片仅是这些歌曲的载体,就算他人故意损毁这个唱片也不会侵犯这些歌曲作者的著作权。甲当然可以自己欣赏和播放,但是如果甲通过音响在自己所经营的超市中公开给顾客们播放这些音乐,那么甲这种行为就涉嫌侵犯了权利人的表演权。

二、原告并非作者

为什么能起诉?

除了著作权人(一般是作品的作者)可以维权起诉外,相关的被许可人也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一般来说,知识产权的许可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独占许可,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原告独立起诉;第二种是排他许可,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单独起诉;第三种是普通许可,被许可人一般情况下不享有作为原告起诉的资格。另外在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被许可人还可以许可其他第三人行使相应的权利。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便于著作权人行使和使用自己的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



三、一些歌曲的作者已经去世

使用这些歌曲为什么还会侵权?

以音乐作品为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著作财产权(如放映权)的保护时间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著作权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进行保护。因此并非作者去世,其作品就可以免费进行使用这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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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应该认识到,版权费用应该是KTV经营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开支,希望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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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汉法院
责任编辑:广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