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横祸,正常走路也“中枪”。近日,广汉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广告牌坠落砸伤行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通过法官的努力沟通协调,原告、被告、第三人达成调解,原告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01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1日,原告杨某某在回家的路上,进入所在的小区之后,一阵大风吹来,小区路边的广告牌突然被大风刮倒,使得原告当场昏厥,造成原告重伤。经医院诊断,原告被砸伤造成“腰椎骨折及功能部分障碍”、“胸部肋骨骨折”;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出院后就赔偿事宜和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广汉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8615.89元。
02调解过程
案件开庭之后,被告成都某物业公司陆续追加成都某公司以及廖某某为本案第三人。在庭审过程之中,承办法官林江并没有因为基本案情清楚明了,简单地依照法律一判了事,而是认真研判分析,从法律、情理方面与三方进行沟通,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承办法官耐心对三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向他们解释案件的法律关系及法律依据,使三方当事人的态度逐步由刚开始的不接受转为倾听,最后转化为接受。在解决案件鉴定费用承担、起因、责任划分、赔偿范围等系列分歧后,终于促成原、被告、第三人达成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物业公司以减免物业费的形式予以赔偿,对原告指定的三户房屋减免48个月的物业费,第三人赔偿原告损失共计58000元,从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03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广告牌的所有人,有义务对广告牌进行日常维护,且广告牌一般位于公共道路区域内,可能会对不特定的公共人群造成损害。所以,广告牌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应当认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