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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小助系列丨居有其屋,老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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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汉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11 10:40:09 打印 字号: | |

住房是关乎民生的重要问题,千百年来,群众们忙忙碌碌,所求不过“居有其屋、食有其源、乐有其所”。但在现实生活中,因住房产权、土地征收等问题,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之间常发生博弈。为了有效缓解群众们的居住矛盾,让年轻人“居有其屋”,老年人“老有所依”,民法典物权编专门增加了“居住权”,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保障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也可以灵活满足住房所有权人的其他住房需求。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居住权吧。

 

什么是居住权?

答: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如何设立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需要哪些条件?

答:应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并在合同中列明法律规定的各项要素。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的设立是否应经过登记?

答: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能否出卖或出租?

答:原则上不能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出卖,但不能影响居住权的行使。

 

居住权能否转让或继承?

答:不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居住权消灭的情形及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国家从法律层面明确居住权,既有利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升房屋的利用效率,又有助于应对老龄化的挑战,保障特殊弱势群体的居住权,实现人民期盼的“安居梦”。


 

来源:广汉法院
责任编辑:广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