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影视剧台词如 “二营长的意大利炮”、“你抓周树人跟我鲁迅有什么关系”、“你这不是欺负老实人吗”由于太过经典,纷纷被网友拿来进行“二创”或剪辑使用。近日,某游戏公司就使用了电视剧《征服》里孙红雷塑造的悍匪刘华强买瓜名场面的台词对话,将其制作成自己的游戏内容。没想到“瓜从天降”,该游戏公司被孙红雷起诉,自己成为了网络上的吃“瓜”中心。该游戏公司被判向原告孙红雷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根据媒体报道,本案孙红雷主张的是被告侵犯了其声音权益与一般人格权。那什么是声音权益呢?声音权益是《民法典》新增的,规定在第1023条第二款:“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而对于肖像权,《民法典》就有这样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被告未经孙红雷授权擅自在制作的游戏中使用孙红雷的声音,侵害了其声音权益。
为什么孙红雷不起诉侵犯其知识产权而是选择声音权益呢?
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虽然可能在观众看来,一部影视剧的主角或者导演的贡献是巨大的,但是不一定就是其著作权人,因此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维权。小伙伴们平时在观看影视作品的时候可以留意一下一般片头或片尾部分都会明显标识出相应的制片者、出品方等信息,这很有可能就是这部影视作品的“幕后大BOSS”。
作为演员在影视剧中又享有什么权利呢?
不可否认演员对影视作品的贡献,在制作者享有相关著作权的情况下,演员的权利也是应当予以保护的。《著作权法》栋39条第一款就规定了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如在自创剪辑过程中有歪曲演员表演形象的,很可能就侵犯了表演者权。
利用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形象会有什么后果?
其实对于影视作品(一般著作权法中称为视听作品)而言,自己在网络上热度越高,表明其获得的关注也更高,是一种好事,但是这并不代表大家可以随意使用相关的作品素材。演员塑造的角色形象,特别是主角,是影视作品的核心和关键,利用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可能还会侵犯相应的知识产权权益。下面就来看几个案例吧:
案例一
某演员在节目上模仿经典动画角色葫芦娃,被权利人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动画人物的著作权,被告需赔偿10万余元。
截图来源:人民网:《葫芦娃成侵权“重灾区” 虚拟人物维权有多难?》,http://ent.people.com.cn/n1/2020/0716/c1012-31785390.html
案例二
被告利用电影角色“煎饼侠”进行户外宣传活动并在其APP上配以“买酒酒快到送酒煎饼侠”的广告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宣传推销自己服务的过程中使用“煎饼侠”的人物形象及名称,系利用“煎饼侠”角色对消费者吸引力及消费者对该角色的喜好,激发消费者了解、使用其服务的热情或愿望,给自己带来经营上优势。被告的行为无偿占有了电影《煎饼侠》制片者为该影片及所做的付出及投入,对影片制片者以商业化方式使用影片的人物形象及名称造成不利影响,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详见(2015)大民(知)初字第17452号判决书】
最后,法小助在这里提醒各位网友
一些影视剧中的桥段和演员素材固然经典
可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等
但是超出合理方式如用于商业目的
去使用很可能就构成侵权
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