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没有“继承”概念,但有继承制度,古代的继承制度融合了礼法传统,有涉及身份地位的“承祧”,也有物质财富继承的“析产”。下面就让我们从古今法定继承的差异来看如今法律规定与风土民俗的距离。
1、女性是否具有继承权?
古:古代女子并非没有继承权,宋朝之前女子继承限定于未出嫁的女子,而宋朝规定出嫁女有继承权,继承份额为男子的三分之一,之后的其他朝代基本也规定了出嫁女的继承权。
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2、继承的顺序。
古:我国古代继承制度是礼法加宗法,身份继承主要遵循一继一及制和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受身份继承影响,按照身份准备而展开,继承基本顺序为:先诸子及诸孙(包括嫡子、庶子、婢生子、嗣子等)。次为在室女、赘婿,后为出嫁女,寡妻一般作为特殊顺序继承人处理。
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遗产分配规则。
古:古代财产继承规则受身份继承规定影响,讲究长幼有序和宗族“父权”。同一家族内部的财产继承主要由各自家庭内部自行负责,但没有排除族长的分配权。同时,身份由嫡长子继承,为了适应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模式,财产继承必须要照顾到除嫡长子之外的家庭成员的生存问题,从而建立了诸子均分的财产继承制度。
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结语
传统的继承制度与如今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确有一些出入,广汉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也发现,群众关于继承的认识还是传统的观念占主导,对当代继承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常常导致对法院工作不理解、对法院判决不服气的情况出现。面对这种情况,广汉法院的法官们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在法律范围内主动邀请伯叔、队长、村社主任等加入调解工作,将“大家长”式断案与审判程序相结合,努力平衡法律规定与风土民情的错位,有效化解民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