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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小助系列丨“短视频”宣传套路深 提高警惕防入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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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汉法院  发布时间:2023-09-26 15:47:37 打印 字号: | |

“短视频”

已经成为人们娱乐生活的一部分

也成为商家宣传的重要手段

大量商家通过“短视频”实现引流的目的

吸引消费者进行消费

但随之也可能产生相应的纠纷

近日

广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团队

就审理了一起消费者因“短视频”

引流而与商家产生纠纷的案件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日,原告吴某在刷某短视频平台的过程之中,看到了被告某装饰公司在平台上发布的短视频,该短视频通过美女解说的方式介绍公司的装修模式——“成本1/10装全屋、没有中间环节、0元增项、软装硬装一站配齐”等,原告吴某认为该装修公司所提供的装修服务物美价廉,刚好自己正有一套房子需要装修,遂于当日添加了该公司客服人员的微信,欲进一步了解装修的相关事宜。之后某装饰公司邀请吴某在被告所在地参观之后达成了样板房装修事宜并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吴某支付了75000元给某装饰公司。协议约定,吴某支付样板房进货款,由装饰公司来进行样板房装修,装修完成后吴某须在一年的时间期限内作为装修公司的样板间合作商,须将样板间进行展示,协议书同时备注该协议书“非装修合同”。协议书签订后,该公司为吴某的房子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吴某发现该公司并未按照短视频宣传的模式为其进行装修,房屋装修进程也非常缓慢,吴某遂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部分费用,双方关于退费事宜协商未果,吴某遂诉至法院。

 

法官调解

原告吴某认为某装饰公司明显违约,应当退还一半的装修款以及支付违约金,总计105000元,被告某装饰公司认为其已为原告提供了装修服务,并且在《合作协议》之中也没有约定装修完工的具体期限,装修的具体金额等问题,装修未完成完全是吴某未支付足额装修款所致,不应退款,双方争执不休。法官在仔细审查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后,反复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最后,通过法官释法明理,被告某装饰公司退还原告吴某部分费用,双方达成调解。

 

法小助提醒

谨慎签订合同。详细阅读合同的条款,特别是对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往往会不合理免除或减轻提供方的责任,限制接受方的权利,一定要仔细阅读、分析利弊,切勿因怕麻烦而草率签合同。

 

警惕别人画的“大饼”。

面对对方的许诺,

应当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不要因为去贪小便宜而吃大亏。


 
来源:广汉法院
责任编辑:广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