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所有家长对孩子的期望。在父母“起跑意识”的催化下,各类兴趣班、辅导班层出不穷。但未成年人认知能力有限,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安全隐患。近年来,在教育机构发生的未成年人安全事故屡见报端,成为社会关注热点。那么,当孩子在教育机构受伤,由谁来担责呢?且应如何担责呢?
近日,驻广汉市人民法院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就成功调解了一起五岁女童在培训机构不慎从二楼窗户摔下,造成颅脑损伤致偏瘫的责任纠纷案。
五岁女童坠楼摔伤至偏瘫
是谁的责任?
案件经过:
为了从小就培养孩子的舞蹈兴趣,小鱼妈妈通过朋友介绍,将小鱼送入了一所刚开业的艺术培训机构。
2021年7月3日下午,小鱼妈妈突然接到培训机构电话:“小鱼妈妈您好,刚才小鱼在自行玩耍过程中,不慎从二楼窗户坠落至地面摔伤,现已送往医院了,您现在能过来一下吗?”
接到通知后,小鱼妈妈立即赶往医院,看着病床上昏迷不醒的小鱼,心如刀割。一系列的抢救治疗下来,产生了高额的医疗费用。此外,经司法鉴定,此次事故造成小鱼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偏瘫伤残等级七级,脑外伤后智力障碍构成伤残等级九级。小鱼一家遭受了晴天霹雳,尤其是小鱼的妈妈,她心痛难忍:“小鱼才5岁,她以后该怎么办?” 小鱼一家遂将培训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罗某一并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其共同赔偿小鱼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可能发生的费用等损失共计565000元。
小助说法:培训机构看护不力
机构应负全责
从客观上分析,该案并不复杂,培训机构系小鱼所在培训点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其看护对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明知看护的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龄儿童,应尽最大可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制止危险的发生,但其并未在小鱼有危险举动时管理人及时制止,且楼层窗户未设置防护栏,证明该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培训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小鱼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理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其安全保障能力和过错程度范围,依法应由该培训机构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但是,该案并不是一纸判决,就能从根源上解决小鱼所面临的困境,而是要从实际出发,保障其胜诉利益的及时兑现及落实后续的治疗费用。
广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考虑到:一方面,小鱼年仅五岁,脑外伤后已构成偏瘫伤残,智力、生活严重受影响,小鱼父母只是小县城里周边企业的普通职员,收入水平不高,且对权益实现忧心忡忡,父母又爱女心切,情绪激动,一旦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矛盾。另一方面,该培训机构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周边居民子女的培训需求,从保障其中小型民营企业营商环境角度出发,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因此,我院立案庭根据案件性质,从双方需求出发,将该案分流至本院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女童能否顺利拿到赔偿金?
调解员耐心释法 促成双方调解
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培训机构在半年之内一次性付清小鱼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可能发生的费用等损失共计565000元。
而通过与培训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罗某谈话,调解员发现目前培训机构内仍有两个班级的孩子在学习,机构方已经为长期经营进行了大量的投资。机构方担心短时间的高额赔偿导致负担过重而无法维持经营。
因此,调解员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若能促成双方调解,既能使小鱼的损失得到切实的弥补,尽早恢复正常的生活,又能使得该类培训机构不至于负担过重无法经营。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培训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罗某共同赔偿小鱼一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可能发生的费用等损失共计565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分三期付清。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曾方蓉
立案庭(简案速裁审判团队)负责人曾方蓉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一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上述场所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失的,法律推定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变能力差、欠缺风险预判能力,全社会需要对其进行特别的呵护。现实生活中,招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各种培训机构大量涌现,承担了照看、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满足了社会需求。但是这些机构必须强化教育、管理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充足的安全保障,才能防止类似本案事故的发生,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健康、欢乐的成长环境。未成年人的家长们在选择此类培训机构也要做好相关资质的审查和进行日常安全教育的监督等,共同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