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某位博主在社交媒体上发文称
自己收到了某公司打来的电话
称其公众号使用了该公司的照片
要求赔偿8万多元
然而这些照片竟是这位博主自己的摄影作品
虽然该公司声称自己是通过其他公司授权,拥有相应摄影作品的权利。但是该博主随后又发文称,该公司没有经过自己授权,也没有第三方公司的授权,是无权销售自己的摄影作品的。
小助认为该公司作为摄影作品被授权的一方,除了可以享有相应的权利外,还需要对授权尽到一定的审查义务。如他人单方面称自己拥有相应的作品权利(如仅提供作品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在照片上印上自己的水印、授权文件上没有原作者的签名等),但实际上并没有相应的权利的情况下就与他人签订授权合同而使用相应的作品,一旦真正的作者或权利人发现就可能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该事件在网络上引发了激烈的讨论,不少网友还翻出了该公司的“黑历史”,如早在2019年,其就将国外天文台公布的人类历史上首张黑洞照片标记为自己的作品在其平台上出售,甚至还将国徽国旗也标注为自己的版权作品。
那么是否可以就国徽国旗这类照片进行著作权维权呢?虽然基于对国旗国徽的不同拍摄角度、光线的选取以及相应其他元素的加入(如升国旗瞬间英姿飒爽的解放军)是可以构成单独的摄影作品的,这种简单的对国旗国徽复制再现行为虽然可能会凝结一定的劳动成果但是是没有体现独创性的,不能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就规定到:“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著作权维权乱象应该得到制止,保护作品的手段不应该成为牟利的工具,而应该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