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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小助系列丨“意思自治”也需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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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汉法院  发布时间:2023-08-02 14:17:11 打印 字号: | |

何为“意思自治”?

是指民事主体的意志是独立的、自由的,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在民事活动中则表现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但是,是否所有的事情都可以“意思自治”?答案是否定的。

 

近日,广汉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当事人因“意思自治”而引发的侵权案件,该案件之所以会发生,是因当事人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让我们认识到对人民群众的普法工作任重而道远。

 

案情简介

罗某因资金周转问题找到刘某借款,双方就借款达成协议,罗某自愿将其所有的小轿车一辆质押给刘某用于担保,并出具借条载明:于2023年3月12日前归还借款本金,若违约则刘某可自行处置质押的车辆。后约定还款的期限届满,罗某未能如约归还借款,刘某未与罗某协商,便将质押的车辆以三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罗某知晓该情形后,认为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车辆或者向其支付与车俩等值的价款。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刘法官分别电话联系原、被告了解案情,通过双方的描述,对该案件有了初步研判。她认为该案之所以产生是因当事人缺乏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任意扩大了“意思自治”的范围。为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刘法官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的矛盾。当刘某得知自己作为被告时愤怒难当,他认为,处分车辆的行为得到了罗某书面同意,并且是罗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有错在先,他处置车辆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无过错,因此坚决不同意罗某的诉讼请求。而罗某认为,即便刘某处置车辆,也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出卖,罗某未与其商议便低价出卖车辆严重侵犯其权益,坚决要求罗某承担赔偿责任。

刘法官知道改变一个人的认知难度极大,但她仍然做足准备,从案件情节的分析、生效类案的讲解、法律法规的阐释,几次三番,终于让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在该案件中行为的错误。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罗某当庭向刘某支付了62000元用于赔偿其损失。自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质押财产折价或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本案中,罗某不履行还款义务违约在先,因双方在质押成立时同意质押期满刘某可以自行处置车辆,刘某自行处置的行为本身无过错,但是该行为不得损害罗某的合法权益,即车辆的变卖应当不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刘某以三万元处置车辆,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损害了罗某的合法权益,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广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