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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治保护丨学生校内撞掉门牙,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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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汉法院  发布时间:2023-05-26 16:43:58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受伤事故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事件造成的伤害,谁来担责呢?

 

 

近日

广汉法院成功化解一起

学生校内意外受伤引发的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韩某与黄某、陈某均系广汉某小学的学生。某日上午10时许,韩某在教室走廊处排队准备做课间操,黄某从队伍后面向前奔跑过程中不慎将韩某撞倒在地,陈某紧跟其后绊倒将韩某压在身下,导致韩某上前牙折断。事故发生后,受伤学生韩某多次前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17542.63元。期间,韩某的法定代理人多次找到黄某、陈某的监护人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果。韩某的法定代理人遂将黄某、陈某以及其监护人、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7083.93元,后续治疗费用待发生后再行主张。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官考虑到本案当事人的特殊性,将来还要在同个学校学习相处,为避免激化家长与家长、家长与学校之间的矛盾,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法官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面对面”的调解。经过多次释法明理、利弊分析,各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数额的给付达成一致意见:黄某及其监护人、陈某及其监护人、学校各自赔偿韩某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7500元,韩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为表歉意和诚意,黄某及其监护人、陈某及其监护人已当庭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学校也承诺于7月前将赔偿款付清。

 

法官调解

通过法官的耐心调解,避免了这起校园意外事件的进一步升级,舒解了双方矛盾的所在,尽最大努力避免了小朋友在校学习期间此事件对其的心理影响。至此,一起校园安全事故得到圆满解决,做到了案结事了,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在校内正常上学时间,韩某、黄某、陈某均是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肩负教书育人、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重大责任,应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对学生奔跑打闹等不当行为应及时约束、制止。同时,学生在校期间其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并未转移,黄某、陈某对韩某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而日常生活中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意识教育,增强子女对自己行为的认知,避免给自己和小伙伴带来伤害。

 

校内安全无小事

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校园环境

需要家长、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


 
来源:广汉法院
责任编辑:广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