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浩雯、余溢婷、王冠樵 (广汉法院) 昨天情人节
听说你没有去约会
也没有收到礼物
而是去垃圾桶捡“垃圾”了?
那么情人节在垃圾桶捡到大额财物
可以占为己有吗?
是否有义务归还?
保管期间产生的费用谁来承担?
未妥善保管导致遗失物灭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情人节当天,小丽和小明吵架后,小丽将小明刚刚购买并送给自己的LV包包扔进了垃圾桶,小明去寻找包包的时候,包包已经被小伟在公共垃圾桶里捡到,后来小丽和小明从各种途径知道该LV包包被小伟捡走了,要求小伟归还包包,并且拿出购买凭证证明小伟捡到的LV包包就是自己丢失的那个,小伟便具有归还的义务。因为按照一般的价值观念,LV包包是奢侈品,属于价值较大的贵重物品,正常是不会主动丢弃的,所以只要小丽、小明提出要小伟归还包包,这个包包就是“遗失物”。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应该归失主,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三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实际上,在小伟拾得该遗失物的时候,就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以及及时返还或送交义务。而小伟若妥善保管包包,其还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遗失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主体包括拾得人和有关部门,拾得人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社会组织等民事主体,有关部门一般指公安机关。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支付保管费,这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要求。在遗失物相关法律关系中,拾得人有妥善保管遗失物、通知失主领取遗失物、返还遗失物或送交有关部门的义务,同时也享有请求权利人支付因保管、照顾、维护遗失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支付相关费用的规定,不仅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有利于促进拾得人和有关部门妥善保管和积极返还遗失物,进而减少因保管不善或拒绝返还而引发的纠纷。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3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如果发生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拒不返还的情形,拾得人无权请求权利人给付因保管遗失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已经背离了拾金不昧的美德,其不仅要依据《民法典》规定履行返还遗失物的义务,法律还剥夺了其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和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的权利。
所以
如果你在垃圾桶里捡到了贵重物品
切记不要沉浸于一时贪念
请秉持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
将“遗失物”归还原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吧
不要既没有了爱情
又触犯了法律
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