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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 以竞争方式确定司法鉴定机构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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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08 15:13:22 打印 字号: | |

9月30日,在一起企业间承揽合同纠纷案中,广汉市人民法院实施了四川省首例以竞争方式确定司法鉴定机构。

在四川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为案涉产品实际运行参数与性能参数是否一致的问题。广汉法院采取竞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向有资质评估机构发出书面邀请函,并同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开发布竞争询价邀请函,公示鉴定目的与要求、送检材料等内容。截止报名结束,共有5家具备资质机构报名参与竞争,反馈了竞争报价、工作预案、鉴定周期等相关竞争资料。该案诉讼标的386557元,鉴定费竞争最高报价近5万元,中间报价为4万元左右,其中最优申报为:鉴定费计取31500元,鉴定周期为 “缴费后30个自然日”。

 

9月30日,广汉法院对参与竞争鉴定机构评分,按事先确定的降费、增效两个维度规则,以量化记分方式将得分最高者四川省蓉检质量鉴定有限公司确定为受委托鉴定机构。评分程序由司法技术部门组织审判部门、院机关纪委共同实施,当事人、鉴定机构到场全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通过此次竞争选择鉴定机构,在确保程序公正和鉴定效果的基础上,有效降低当事人鉴定费用超过20%,鉴定周期大幅缩短。

 

近年来,司法鉴定费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按照不同鉴定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以往规范做法是从鉴定机构名册中由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协商不成的,通过随机摇号方式选择。这种模式,虽然简易公平,但对鉴定费用和鉴定周期管控不够到位。实践中,存在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不统一,鉴定费用高昂,鉴定期限随意冗长等问题。虽然鉴定费用是由鉴定机构收取,与法院无关,且案件判决后,鉴定费可由败诉方承担,但是司法鉴定的效果及鉴定费的负担仍会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今年7月,广汉法院创新举措,制订了《竞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法》,在司法鉴定工作中降费增效。《办法》规定,民商事案件审理中需要确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或要求法院指定鉴定机构的,优先采用竞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竞争采用量化记分方式进行,由降费得分和增效得分两部分组成,得分最高的确定为委托鉴定机构,得分相同的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委托法院可以设定基准收费标准,竞争机构报价每下浮一个百分点加1分,上浮一个百分点减1分。鉴定时间一般为30日以内,委托法院可以设定鉴定基准用时,法院未设定基准鉴定用时的,按竞争机构承诺鉴定用时的平均值为基准鉴定用时,每提前一日加1分,延长一日减1分。

 

截止目前,竞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的举措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效果已经显现。

 

 

 

广汉市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竞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各人民法庭:

现将《竞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着力推进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所涉产品质量鉴定机构以竞争方式确定的全覆盖,其他民商事案件鉴定广泛应用,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广汉市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5日

 

 

广汉市人民法院

竞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强化广汉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助力民商事案件高效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广汉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商事案件审理中需要确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或要求法院指定鉴定机构的,优先采用竞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

第二条符合资质要求的鉴定机构自愿报名参与竞争,存在回避事由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条参与竞争的鉴定机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参与竞争的鉴定机构应当进入“四川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名册。相关专业机构不能满足委托要求的,可以邀请全省法院名册或“最高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内的相关专业机构。

(二)当事人要求协商鉴定机构范围的应当准许,并从协商一致的机构范围内以竞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涉及法院名册外机构的,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委托鉴定、评估和拍卖中确定委托机构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以竞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的基本程序。

(一)明确鉴定事项、目的要求,收集、质证相关鉴定材料。

(二)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鉴定机构竞争询邀函》(附件1),明确鉴定事项、目的要求、鉴定机构资质要求、报名截止时间、确定鉴定机构时间、联系方式、鉴定材料等。

(三)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机构竞争询邀函》规定的期限内完整填写并提交《参与竞争申请书》(附件2)。《参与竞争申请书》应当密封,并在封面注明案件名称及机构名称。

第五条 竞争采用量化记分方式进行,由降费得分和增效得分两部分组成,得分最高的确定为委托鉴定机构,得分相同的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当确定的机构出现回避或其它事由不能胜任委托时,由轮候的机构按得分从高至低顺序接任。

(一)降费计分标准(基准分50分):委托法院可以设定基准收费标准。委托法院未设定基准收费标准的,按竞争机构报价的平均值为基准收费标准。竞争机构报价每下浮一个百分点加1分,上浮一个百分点减1分。

(二)增效计分标准(基准分50分):鉴定时间一般为30日以内,委托法院可以设定鉴定基准用时,法院未设定基准鉴定用时的,按竞争机构承诺鉴定用时的平均值为基准鉴定用时。每提前一日加1分,延长一日减1分。

第六条 参与竞争的鉴定机构仅1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委托,否则应取消竞争,采用随机方式选择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竞争评分,由司法技术部门组织审判部门、机关纪委共同实施。司法技术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监督,当事人未按要求到场的,不影响机构竞争结果。鉴定机构到场监督的,应当准许。

第七条受托鉴定机构要求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提出,委托法院一般应当在7日内补全材料。

第八条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按照承诺的收费标准预收鉴定费,交费义务人拒交鉴定费的终结鉴定。

第九条受委托鉴定机构未兑现承诺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处罚:

(一)因鉴定机构原因延长鉴定时间超过基准鉴定用时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超时原因不合理的、未书面说明的或者超过基准鉴定用时50%(含本数)的,暂停参加随机摇号及竞争资格3个月;

(二)鉴定机构出现两次前款情形的,自第二次延期出现之日起,暂停该机构参加随机摇号及竞争资格6个月;

(三)因鉴定机构原因造成鉴定意见未被采信的,暂停该机构参加随机摇号及竞争资格1年;

(四)鉴定机构弄虚作假,出具错误鉴定意见的,应当立即停止委托并除名,同时报告上级法院、通报其主管部门。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识别二维码查看附件1

鉴定机构竞争询邀函

 

 

识别二维码查看附件2

参与竞争申请书

 

识别二维码查看附件3

竞争结果公告


 
来源:广汉法院
责任编辑:广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