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之所以如此猖獗,难以禁绝,不仅是因为其利用“伪基站”、境外服务器、任意显号软件等网络、电信技术,“非接触式”的面向被害人,网络用户非实名、IP地址难追踪,还因为其背后存在为其提供银行卡帮助其收取被骗资金的黑灰色产业链。2022年7月29日,广汉法院便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3人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银行卡收取、转移赃款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陌陌”社交软件认识张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表示可以向王某某介绍一个挣快钱的方法,让王某某办理几张银行卡给网络赌博公司跑分用,并承诺转账金额的百分之一作为王某某的提成,王某某同意后便由张某某通过“蝙蝠”聊天软件与上家取得联系,王某某银行卡收到钱款后转入自己的微信零钱通,后按照张某某收到的上家指令,通过微信扫收款二维码转到指定的微信账户。后王某某邀约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一起跑分。经核实,王某某名下6张银行卡总计收款552792.22元,其中包含被害人徐某某等7人向王某某银行卡转入的被诈骗款项203200元,王某某共获利5247.22元;林某某名下5张银行卡总计收款278267.52元,其中包含被害人邹某某等8人转入的被诈骗金额126037.66元,林某某共获利2883.52元;黄某某名下4张银行卡总计收款389708元,其中包含被害人蔡某某等7人转入的被诈骗金额122508元,黄某某共获利3585元。案发后,三名被告人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黄某某还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仍然予以转移,且价值总额分别达到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退赔情况等因素,分别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三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黄某某主动退赔的经济损失,则按比例退赔被害人。
庭审结束后,法官和检察官一起向三名被告人做判后释法工作并教育三名被告人不要被他人的蝇头小利所诱惑,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触碰法律底线,希望三名被告人谨记这次教训,以后脚踏实地做事。
近年来
电信网络诈骗呈集团化
产业化、链条化发展
逐渐形成上下游环节勾连配合的完整链条
同时催生了大量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
提供搭建虚假平台需要的技术支持
协助转账洗钱
提供资金账户
需要的银行账户信息等
黑灰色产业链,并以此获利的下游犯罪
而上述行为
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