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下午,广汉法院刑事审判庭前往被告人张某某家中,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某某涉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广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到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在审查本案的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张某某为残疾人并患有严重的肺部疾病,2021年后(本案案发后)因肺部疾病及其它并发症长期卧病在床,考虑到被告人的身体情况,无法到法院参加诉讼,为解决“诉讼最后一公里”的难题,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合议庭决定到被告人张某某的家中进行开庭审理。
3月3日下午,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法警等一行8人来到被告人张某某家中,大家围坐在张某某的床前,开庭审理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事发地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由刘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损、刘某某受轻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在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经事故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具有悔罪表现,庭前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此次上门开庭,充分体现了法院司法为民的理念,展现了法院的“温情”,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