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23日,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广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多人盗销采气站凝析油案件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
多人结伙
从2019至2021年4月,唐某等人多次分别结伙,驾驶改装金杯汽车到德阳市的多处采气站,翻墙进站,使用自备油泵和抽油管将站内储液罐中的含水和凝析油的混合液抽取到车上油桶内,然后离开。所盗取的混合液直接变卖或者通过处理分离得到纯度更高的凝析油后变卖给龚某等人。
内外勾结
唐某还通过和采气站员工内外勾结偷油。某油气企业多名工作人员与唐某勾结,为其盗窃凝析油提供便利。有的提供作案目标,有的关闭井站监控,甚至有的直接提供采气站钥匙并为其望风。唐某得手后,再按照盗窃的数量,给予他们相应的好处费。
盗窃次数极多
本案盗窃犯罪次数极多,时间跨度大,各盗窃行为人均对盗窃事实不持异议。经查,唐某盗窃多达95次,销赃数额22万余元,张某盗窃多达77次,销赃数额19万余元。其余被告人盗窃次数为3至69次。
销赃流水巨大
从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龚某明知唐某等人长期从事盗窃凝析油的犯罪活动,仍然向其收购被盗凝析油,经过处理后,再加价向某危化品销售公司出售。至2021年4月案发,龚某通过贩卖被盗凝析油共计收到该公司转账达350余万元。从2020年11、12月开始至案发,被告人万某等2人明知龚某收购被盗凝析油,仍然通过帮助其“收油”“加工”的方式从中获取报酬。
判处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各自结伙作案,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等3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转移、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各被告人分别具有的自首、从犯、累犯、坦白、退赔、谅解、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判决唐某等9人有期徒刑7年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20万至4000元不等的罚金,其中黄某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被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依法判处龚某等3人有期徒刑6年至10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20万至5000元罚金。
该案公开审理并宣判,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维护了德阳地区油气企业生产秩序,为油气生产建设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