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工作
关乎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广汉法院民事审判庭繁案团队的法官们,
其本职工作就是处理
各类繁杂棘手的民事案件,
让我们来一起来
感受下法官们的日常吧。
1、无情———“继母该搬离原住所吗?”
冯某与李某系再婚夫妻,二人婚后居住在李某所有的房屋中,李某去世前,曾先后留有两份遗嘱,第一份遗嘱中明确冯某在李某百年之后仍然享有上述房屋的居住权至老,李某的子女不得干涉继母的居住权。第二份遗嘱产生于第一份遗嘱之后一个月,该遗嘱对上述房屋作出安排,称该房屋由李某女儿单独继承,并明确第一份遗嘱作废,对冯某的居住问题未再另做安排。李某去世后,其女儿李小某继承了上述房屋,将继母冯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搬离。
该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彼时尚未设立“居住权”的法律概念,但并不妨碍社会生活中居住权利的存在。冯某认为继女太“无情”,自己已是近八十岁的老人,且无其他住房,继女毫不念旧情竟然赶人走。对此,承办法官认为,本案应从保障自然人的生存权出发,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传统习惯和伦理道德,审慎处理现实生活中业已存在的居住权利问题。第一份遗嘱中对冯某的居住问题做出安排,体现了李某对于妻子的关爱和尊重,也符合社会习惯和伦理道德,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二份遗嘱虽称第一份遗嘱作废,但主要是对案涉房屋的归属做出安排,未对冯某的居住问题进行重新安排,因此,保障冯某的居住权,既是我国法律的价值取向,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最终本案以判决方式结案。
2、无耻——“这合同有效吗?”
张某将自有住房以市场价卖给曾某,曾某依约支付了房屋价款,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曾某装修入住后,张某又将该房屋卖与黄某,黄某在购房前未实地查看房屋,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曾某知晓此事后,认为张某一房二卖的行为实属“无耻”,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张某与黄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张某明知房屋已卖出、且新房主已装修入住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究竟为何?首先张某抗辩称其系受到黄某威胁下被迫与其签订的合同,因张某曾与黄某之间有其他债务纠纷未结清,故黄某强行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张某的房屋。其次,黄某在购买此房过程中,也有诸多不符合常理之处,购买商品房系普通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大事,黄某无法合理解释其在购房前未实地看房的原因。故法官认定张某与黄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高度可能性,本案最终以判决方式结案。
3、无理取闹——“难以理清的合伙账”
陈某、李某、徐某等三人与何某、某公司合伙经营气体充装站项目,约定了出资份额、盈余分配、经营方式等方面内容。合伙气体充装站运行了一段时间后,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长期霸占合伙财产,不让其参加合伙经营,且自充装站成立六年多以来,从未分配过利润分配,故要求退伙返还出资。被告则认为原告根本没有履行合伙协议中的出资义务,原告是在“无理取闹”,现充装站还在亏损,若原告现在提出退伙,也应当对合伙事务进行结算后再来算总账。
本案诉争标的额较大(200万+),双方矛盾突出,庭审中双方情绪都非常激动,各自举示出相关证据证明己方主张,但对于出资情况,盈余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结算意见。这种情况下,双方共同选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充装站的出资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鉴定,但当鉴定结论出来时,双方均不满意,又申请了鉴定人出庭对财务专门问题当庭解释。最终,通过数次庭审、法官运用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本案通过判决明确原告已履行出资义务,收益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判决生效后,被告在法院主持下当庭一次性履行完毕金钱给付义务(200万+)!双方当事人从最初激烈对抗到最终胜败皆服,终化干戈为玉帛!
法官有言:
民事纠纷那些事儿
从前,车水马龙时光很慢
而今,经济飞速发展
和谐社会从来不是没有纠纷,而是纠纷产生后是否有畅通的渠道解决。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平等、包容,前所未有地关注着每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每一项权利。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从来不是水火不容的对手,而是良性共处的伙伴,互相尊重,互相理解才是解决问题,携手共赢的正确心态。
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让我们共同怀揣对法律虔诚之心,砥砺品行,努力实行,共同构筑起中国的法治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