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行动执行组在结束上一案件的执行后,步履未停,紧急前往下一案件的执行现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681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人黄某某支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及利息合计7095.13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迟迟不予履行,四处躲藏拒不露面。
2021年5月21日,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梁某某住处将其拘传到院,因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作出拘留决定。签收拘留决定书后梁某某表示马上想办法筹集钱款,最终梁某某向申请人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被执行人梁某某表示,没有想到自己欠下的几千块钱给司法资源造成了如此巨大的浪费,自己感到很羞愧,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一定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申请人黄某某握着法官的手感激到,案件标的这么小,我都想不到法院会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将案件执行到位,感谢广汉法院执行局的干警,我对你们的工作十分满意,谢谢你们。
此次专项行动,除要解决一批案件,打击一批拒执人,增强执行威慑力外,执行干警还将法治宣传纳入行动中,在执行中现场进行普法宣传,做好为民办实事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