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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破解中小企业退出难 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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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鑫  发布时间:2021-03-25 17:03:5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中小微企业蓬勃发展,但“退出难”问题却在一些地方日渐凸显。中小微企业退出难,不仅导致部分企业不能及时转身,同时,一些企业僵而不死,还会挤占市场资源,降低市场主体活力。因此,破解中小企业退出难,也是优化市场要素配置、提升营商环境的题中之义。

一、在具体实践中,企业退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启动难

部分处于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处于“无资产、无人员、无账册”的状态,股东无法或不愿召开股东会,更无法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项规定,形成公司解散的股东会决议,也无法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成立清算组,故公司自行清算后向工商部门注销程序无法启动。

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当陷入经营管理困难的公司,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进行了3种具体情形,即“公司僵局、股东矛盾、无法做出有效的股东决议”。但是由于解散公司纠纷在结果上具有终局性、不可逆转性的特点,强制解散公司是公司纠纷的司法救济最终途径,法院审理该类案件贯彻的是谦抑性、审慎性的审理理念。通常情况下,只有当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解散公司之诉才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能够通过其他诉讼解决的,不会轻易解散公司,以维护市场主体的稳定性。

2.清算难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至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公司自行清算、注销的具体操作流程,《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又进一步予以了细化、明确。纵观《公司法》,从法律条文上看,公司解散和公司破产是公司注销的唯二诱因。然而,不管是解散还是破产,都必须走向清算,只有清算完毕,企业才能最终注销。但该程序确显复杂,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与资金投入,且需要相关法律、财务专业人士予以帮助,本以举步维艰的企业难以承担相应清算成本。

3.注销难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责令关闭、或分立解散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至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公司必须依法按步骤组织清算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但是实践中,许多中小微企业的责任人担心程序麻烦和注销费用,在计算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后,干脆对公司放任不管。

其他涉及中小企业退出机制的司法方式还有清算、破产等程序,广汉市法院近五年来审理涉及公司退出机制的案件共32件,从案件审理情况看,普遍存在审理时限长、案情复杂等情况。如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限通常要一年以上。本院受理的杨某诉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一案,原告杨某因故未实际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达数十年,但是通过常规工商手续却无法办理变更手续,通过司法程序才最终变更。

二、对策与建议

如何化解中小微企业“退出”难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完善中小微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重新整合资源,享受到优化营商环境带来的改革红利。

二是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建立破产案件中的政府与法院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合力处置”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快出清“僵尸企业”,挽救有希望的企业,积极稳妥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难题,更好发挥企业破产退出和救治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三是要进一步严格企业主体责任,防范个别企业借注销恶意逃废债,并对失信主体实施各部门联合惩戒,依法依规保护职工、债权人、投资者的权益。这样才能为企业退出创造宽松条件,鼓励更多市场主体投身创新创业。


 
责任编辑:广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