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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队伍教育整顿|以案说法 普法为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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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方蓉  发布时间:2021-03-15 10:52:35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提出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请求。因此,婚内夫妻财产的分割,原则上应由夫妻一方提出申请,但特殊情形下,作为第三人也享有该项权利,提出夫妻财产分割请求。

近日,广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首起民法典施行后的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件。

被告徐某、刘某系夫妻关系,原告崔某(债权人)与被告徐某(债务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成都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还款义务。因被告徐某(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原告崔某(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徐某(被执行人)个人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唯有与妻子刘某共有的住房一套。在执行过程中,刘某拒绝与徐某进行财产分割,由此原告崔某(债权人)代位提出析产分割,由此形成该案诉讼。

法官说法

代位析产诉讼是指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债务人)提起的析产诉讼。

当前,个别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不讲诚信,逃避债务,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损害债权人的权利,挑战司法权威。在此情形下,民法典首次将债权人代为析产纠纷纳入独立的诉讼范畴,能够有效解决被执行人怠于分割共有财产以规避执行,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广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