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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银行记录不良征信是否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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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全英、向用渝  发布时间:2021-03-01 17:10: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广汉法院审理了民法典施行后第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本案中,被告某银行根据与原告王某签订的《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向王某出借了10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王某未按约偿还该笔借款。2020年9月9日,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的个人征信报告显示尚有该笔贷款未偿还,帐户状态为:呆账。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全案实际情况,认为被告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即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受害人名誉受损、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中,首先,某银行按照银行监管要求报送的信息源于王某的真实欠款记录,并非捏造,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侮辱的行为。其次,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只有本人或者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因法定事由才能对该系统内的记录进行查询,这些记录并不在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不会造成王某的社会评价降低。综上,被告既不存在侵权行为,也未导致王某名誉受损的后果,因此,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的规定,构成名誉权侵权,既要有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又要有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如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则法院一般不会认定银行记录不良征信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

 
责任编辑:广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