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
离婚时彩礼当庭返还
近日,广汉市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审结了首起民法典施行后的离婚彩礼纠纷案件。
李某与刘某系经人介绍认识,在与刘某结婚前,李某尚怀有前夫的孩子 ,刘某在知悉李某情况后,表示愿意将李某的孩子视为己出,双方遂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仍各自独立生活。由于双方就办理结婚仪式的具体细节、彩礼支付的金额,差距巨大,无法达成共识。此后双方互不联系,李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其后诉来我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提前阅卷,对案件作了详细了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针对案件事实,悉心给双方当事人作思想工作,同时就民法典施行后,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进行法律释明,希望二人本着事实、换位思考的态度解决问题。经过一番细致的调解,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离婚,原告当庭返还被告彩礼4000元。
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及亲属均对本案处理表示满意,并且称赞法官的调解意见和耐心态度。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还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
法官说法: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此后并未一起共同生活,现双方自愿离婚,已经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