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汉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本案中,被告农某酒后搭乘原告刘某等六人在送刘某回家的途中,因超速驾驶导致车辆侧翻,造成车损、被告农某以及原告刘某等其他车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广汉市公安局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农某饮酒、无证驾驶、车辆超速、超载导致事故发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某伤势较重,已花去医疗费用24万余元,目前仍在治疗当中。
因被告刘某亟需医疗费继续治疗,而双方当事人对如何承担责任争执不休,因此,尽快确定责任主体并解决被告刘某的燃眉之急是本案的难点、焦点问题。承办法官林全英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全案实际情况,梳理出如下裁判要点:
要点一:
明知酒驾仍搭车
乘坐人需对自身损害担责
事发当晚,刘某等人在朋友家吃饭、喝酒,农某与参与饭局的李某是恋爱关系,驾驶小型轿车准备接李某回家,到达后农某在桌上喝了一罐啤酒。由于天色已晚,原告刘某等人提出要求农某送她们回家,农某表示不愿意后,刘某等人径直坐上了农某的车。于是,农某驾车载上刘某等人,在送刘某回家的途中发生事故。
林全英法官认为,刘某明知农某驾车前饮酒,驾车有危险,且同乘人员过多已致超载,在农某拒绝搭乘的情况下仍然主动并强烈要求乘坐农某驾驶的车辆,应当能预见到乘车的危险性,故在搭乘车辆这件事情上,刘某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刘某本人对其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农某的责任。
法官提醒
酒驾害人害己。在社会交往中,当发现驾驶人有酒后驾驶等危险行为的,不仅不能冒险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还应劝阻危险驾驶行为,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或损害的扩大,这是每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若明知驾驶人酒驾仍执意乘车,一旦发生事故,还要根据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要点二:
车辆管理不当酿成车祸
管理人需担责
本案中,被告农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的实际车主及控制人、管理人是农某的表哥丁某。丁某当晚将车辆停放在农某家,钥匙放在农某奶奶的房间,农某当晚在其奶奶的房间里拿走车钥匙。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农某还开过一次丁某的小型轿车。
林全英法官认为,丁某明知农某已经无证驾驶过一次自己的车辆,就应当妥善保管车辆钥匙并郑重提醒农某不能再次驾驶车辆。但丁某依然放任车辆处于自己不能控制、而农某可以控制的范围,致使农某再次驾驶其车辆并发生了本次事故,丁某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丁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
即使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如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行为人也应按其过错程度对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丁某对自己的机动车管理不当,导致机动车被无驾驶资格的人使用,酿成车祸,可以认定丁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对车辆应充分尽到谨慎管理责任,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综合本案案情,结合各自存在的过错,法院对责任划分如下:刘某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失,刘某、农某、丁某分别承担40%、50%、1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