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9日,林全英法官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农民工讨薪案件。刘某于2015年将一套设备运送至彭某位于西藏的工地后便在该工地担任设备操作员,后彭某以自己未足额收到工程款为由拖欠刘某工资,刘某多次讨薪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彭某支付工资66000元。
因本案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承办法官林全英受理该案后,立即通过查阅案卷、询问当事人等形式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发现双方对应付工资的数额无异议,只是对设备运输费用的承担争议较大,双方具有调解基础。承办法官于是以此为突破点,在开庭之前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结合《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对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处理、运输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等方面进行充分的释法明理。经过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不仅刘某认识到对运费约定不明自己存在责任,于是决定自己承担部分运费,徐某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增添了社会纠纷,当庭表示愿意筹款尽快支付刘某的工资。3月19日下午5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约定由刘某承担设备运费10000元,品迭后彭某于4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刘某劳动报酬56000元。
在面对农民工讨薪这个“老大难”问题时,民事繁案团队将始终以农民工的诉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不断拓展调解渠道,丰富调解方式,运用好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积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讯员:向用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