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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 广汉法院一典型案例入选四川法院涉新冠肺炎疫情十大典型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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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汉法院  发布时间:2020-08-26 16:38:16 打印 字号: | |

广汉法院再获佳绩

近日

广汉法院一起案例

被四川高院精选入

十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起来看看这期入选的案例吧~

案情简介

四川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与四川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川0681民初2724号调解书、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川0681民初2725号调解书。但制药公司均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付款义务,药业公司遂向广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案应执行的材料款共计1878893.42元。

疫情期间,广汉法院已经足额查控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但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生产的药品包括《新冠肺炎诊疗方案行第七版》中列明的藿香正气颗粒(国药准字:Z51020524)。被执行人正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组织工人投入复工复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原材料紧张,需以现款现货方式方能采购,若直接强制执行将致使其资金链断裂,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会产生消极影响。为尽可能减小对当前紧缺医疗资源生产企业生产复工的影响,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和移动执行APP等方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召开协调会,希望其给予制药公司理解和支持,力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020年3月3日上午,申请执行人主动向广汉法院表示,目前举国上下正处于共同防疫、共克时艰的关键时期,因被执行人是制药企业,其同意达成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并请求广汉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各项限制措施,让其尽快投入生产经营,为抗疫工作做一点力所能及的事情。承办法官也将先期执行查控的制药企业的财产予以解封,保障其全力运营。最终,此案以双方执行和解而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广汉法院在执行中以高度的政治敏感和责任担当,坚决摒弃“就案办案、一执了之”做法,因事而谋、应时而动,对涉疫防控企业妥善采取执行举措。从有利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恢复企业经济活力的角度出发,广汉法院凝聚共识、开辟路径,果断科学施策,助力医药企业及时复工投产,缓解医疗防护物资紧缺状态,达到案件执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取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狙击战的胜利贡献了司法力量。

 
责任编辑:广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