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6.1法治系列②】广汉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分享到:
作者:广汉法院  发布时间:2020-06-01 17:38:39 打印 字号: | |

为营造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提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范本,广汉法院挑选出五个有代表性、有教育意义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向全社会发布,希望有效增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的社会法治意识。


No1

案例一:唐某某非法拘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某在酒吧喝酒时与被害人麦某(系未成年人)、曹某等人发生冲突,随后曹某及其朋友离开了酒吧,唐某某伙同他人将麦某控制,要求其说出曹某的下落,并将麦某强行带至其家中,对麦某进行殴打、拘禁,再次要求说出曹某的下落,造成麦某轻型脑伤,多处软组织伤,24小时之后,才让其离开。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麦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麦某的谅解,据此可对被告人唐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对未成年人享有安全、健康的生活、学习环境给与特殊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法院提醒,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No2

案例二:文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秦某某(本案被害人)因对文某不满,邀约了几人对文某实施了殴打。第二天,文某邀约张某某等五人找到秦某某家中一起对秦某某实施殴打,后五人逃离现场。医院诊断,秦某某外伤性肝破裂,腹腔大量积液,肝十二指肠韧带挫伤,构成重伤二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系初犯,又系未成年人,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已基本消除,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文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两年。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由于认识判断能力、自我控制能力尚不成熟,自身行为容易受到朋友、同学的影响与干扰。一旦在学习、生活中与他人因琐事发生摩擦,要懂得通过协商、告知家长老师等予以解决,或者通过正当途径寻求帮助。法院提醒,未成年人不能因为自己“哥们朋友”多就试图诉诸暴力方式,甚至结伙殴打、索要财物,这类似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都可能构成犯罪。


No3

案例三:吴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为达到非法占有、摄取财物的目的,终日游荡在广汉及周边区县的各个公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行骗对象,两周时间内以借手机使用为名,骗取5名未成年人的手机后,进行销赃获款。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在他人遭遇困难之际,热情伸出援手,是值得称赞的助人为乐美德,同时也要加强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的培育。法院提醒,未成年人如果独自在外面临他人不法侵害时,要保持冷静,寻求合适时机自救和求助他人,避免人身或财产损失。


No4

案例四: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钟某某共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甲系死者周某超之子(1周岁),被告周某乙、钟某某系死者周某超之父母。周某超因车祸死亡获赔953442元,上述赔偿款及工资全部由二被告实际领取和占有,未按法律规定向原告分配,故原告起诉要求分配相应赔偿款。

【裁判结果】

原、被告作为周某超的近亲属,对其因工死亡产生的赔偿款共同享有所有权,该赔偿款应当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分配权利人的生活状况及给予未成年子女特别照顾的原则等情况合理分割。判决被告周某乙、钟某某支付周某甲应分得的赔偿款285591.77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样,拥有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他们的财产权利理应得到尊重。未成年人不仅依法享有继承权,而且还受到特殊保护。即使是胎儿也会保留相关的继承份额,出生之后能继承相关的遗产。为了便于继承财产的安全与权力行使,未成年人的继承权由其合法监护人代替行使。法院提醒,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可由法定代理人向侵权人提出要求,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No5

案例五: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占有物返还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甲(4周岁)系被告陈某乙与宋某某婚生女。2015年12月,在原告住所地征地拆迁中,陈某甲作为家庭成员享有货币安置费94300元。2017年4月,宋某某与被告陈某乙离婚后,原告陈某甲由母亲抚养。后陈某乙代领了陈某甲的货币安置费,并私自用于偿还自身债务,侵犯了陈某甲的合法权益。陈某甲遂提起诉讼,被告依法返还原告货币安置费943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被告陈某乙作为原告陈某甲的监护人,但其擅自将原告所有的货币安置费943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予以返还。目前陈某甲跟随其母宋某某生活,且陈某乙已有侵害陈某甲财产权利的行为,故由宋某某保管其财产更为适宜。判决被告陈某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甲货币化安置费人民币94300元,该款项由原告陈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宋某某保管。

【典型意义】

此类纠纷是发生在父母、子女间的诉讼,其诉讼目的在于保证父母把孩子的利益和需要放在第一位,妥善保管相应财物。除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法院提醒,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应当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广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