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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麻雀也犯法!一农民捕鸟35只被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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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薛清蓝  发布时间:2019-08-26 11:32: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广汉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徐某在高坪镇水磨村的一处空地上,架设捕鸟网以猎捕野生鸟类,至民警制止时,其已捕获了35只麻雀。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作案工具捕鸟网、鸟笼及二轮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一)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麻雀被列入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俗称“三有动物”,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十九条规定,每年三、四、五、六、七月为全省禁猎期。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小口径步枪、汽枪、毒药、炸药、地弓、地枪、铁夹、猎套、鸟网、陷井、火攻等工具和方法进行捕猎。因特殊需要使用猎套、鸟网、陷井捕捉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案被告人徐某在全省禁猎的4月份,用禁止的捕鸟网捕捉国家保护的麻雀,达20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法院依法对其定罪处罚。 法官提示: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身。大家生活中常见的野生的麻雀、青蛙等都是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许多人不知道捕捉这些动物是违法行为,希望通过该案例能够警醒世人,知法懂法守法,树立保护意识,保护生态环境。
责任编辑:薛清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