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广汉市人民法院技术室工作人员专程前往彭州市一住宅小区停车场组织当事人双方在专业鉴定机构的操作下进行现场取样,为即将对涉案的封存于此的用于灌装白酒的玻璃瓶进行质量检测做必要的准备。在技术室的监督和组织下,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抽取样品,由双方当事人现场见证。
在我院审理的(2019)川0681民初XXX号案件中,四川某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广汉市某有限公司生产一批玻璃酒瓶用于包装白酒,原告四川某酒业有限公司诉称,该酒瓶在生产线上和销售的过程中均有发生爆炸,但被告认为其生产酒瓶过程以及酒瓶成品的包装封箱过程均未发生酒瓶爆炸,所以并非酒瓶质量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多次发生激烈争论甚至口角,矛盾愈演愈烈,为查清事实,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技术室委托了有资质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对涉案玻璃瓶进行质量检测,也为后续审理提供依据。
法院根据法定程序随机抽取鉴定机构后,前往封存现场进行取样。为确保司法鉴定公平公正,鉴定现场,我院技术室工作人员会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确认涉案酒瓶,随机选取26个玻璃酒瓶进行现场取样并经双方认可后进行封箱,由鉴定机构人员带回实验室进行专业检测。对法院技术室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公开透明司法鉴定的做法,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现场围观群众也对司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表示了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