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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非法采砂获关注 人大代表两度来旁听
——广汉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采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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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恒  发布时间:2019-06-18 09:20:41 打印 字号: | |
  2019年6月14日上午,全国人大代表刘忠、省人大代表罗先元再次来到广汉法院,全程旁听被告人向某、王某等非法采砂案的第二次公开审理,市机关部分干部、群众20余人也到庭旁听。该案于5月29日进行了公开初审,两位代表也专程来到庭审现场,全程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

  经查,被告人向某、王某在广汉市西外乡金山村圣芭芭拉小镇后的荒地内,多次于凌晨纠集大量货车及挖掘机对该荒地内的砂石进行盗采,盗采砂石总方量为6202.7方,销售金额375034.4元。经四川蜀华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涉案被盗采砂石的单价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为每立方米人民币65元,总价值为403175.5元。期间,被告人易某谎称自己是夜巡队队长的身份,挡扣了向某、王某的挖砂机械。经被告人文某从中说情,易某将挖砂机械予以了放行。后商定,向某、王某以每车交200-300元的提成费用给易某,易某、文某就不阻碍他们盗采砂石。后易某、文某分别派人在挖砂现场记录拉砂石的车数,并收取费用。扣除记录人员工资后,二人平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挖采砂石,价值403175.5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易某、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的手段向他人索取钱财,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向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文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易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今年,尤其是“6.5”环境日活动开展以来,广汉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各环资类犯罪,大力加强法治宣教力度,集中审判力量和资源,积极助力打好生态保卫战,让我市的蓝天沃土常在、青山绿水长存。
责任编辑:蒋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