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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法院开展环境资源保护庭审观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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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梦茹  发布时间:2019-06-18 09:13:11 打印 字号: | |
  为切实发挥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作用,提升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扩大环境资源审判的影响力,广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邀请广汉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广汉市部分建筑公司、页岩砖厂负责人共计30余人观摩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庭审。

  本案被告单位租用广汉市某乡镇村民的土地进行厂房建设及矿山开采,在未获得建设项目林地使用手续许可的情况下依然继续进行页岩开采,经鉴定被告单位占用公益林及商品林地总面积合计0.6964公顷(约10.446亩),占用林地区域无林木伐桩,造成地表土壤严重破坏,部分林地无法原址修复。被告单位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刘某某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其直接主管公司工作,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被告单位的犯罪行为致使林地生态功能被破坏,影响到周围生态环境功能,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单位承担相应环境修复费用及修复方案评估费。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刑事定罪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被告单位表示认罪认罚,愿意积极修复被破坏的林地,对无法原址修复的赔偿相应费用后委托第三方公司择址修复;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自己未尽到全面的管理职责,导致公司出现违法犯罪行为,自己愿意认罪认罚并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单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8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由被告单位对0.4552公顷林地进行原址恢复,对剩余的0.2412公顷林地赔偿恢复费用12.2259万元待地块落实后由第三方单位用该款组织恢复生态环境、赔偿境修复方案评估费用人民币3万元。
责任编辑:刘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