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广汉法院发布2起典型环资案件,大力倡导环境保护(案例二)
分享到:
作者:刘梦茹  发布时间:2019-06-05 11:55:40 打印 字号: | |
  四川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8日,广汉市某页岩砖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生产经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担任副总经理和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在明知大部分采矿点占用林地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为确保原料供应达到正常生产的目的,仍然授意和安排公司人员租用土地,以公司自行开采或者承包给第三方开采的方式,施工剥离采矿点地表植被破坏林地开采页岩矿。经鉴定该公司在开采矿山过程中,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2.1819公顷(计32.7285亩),其中公益防护林1.2277公顷(计18.4155亩)、一般林地0.9542公顷(计14.313亩),占用林地区域无林木及伐桩,现地表层土壤已严重破坏,页岩裸露,采矿区存在很多立体裸露剖面。2018年6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广汉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公益诉讼起诉人广汉市人民检察院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三十日前在《检察日报》发出公告。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诉讼,广汉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某公司按委托第三方实施方案赔偿全部恢复费用77.2111万元及环境修复方案评估费用3万元。

  【裁判结果】

  广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四川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2.1819公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被告该公司的主管人员,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某公司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全部损失并愿意缴纳罚金,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愿意缴纳罚金,悔罪表现较好,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单位四川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于四川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犯罪行为致使被破坏的林地不仅本身完全丧失生态功能,还影响到周围生态环境功能,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民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后被告单位将全部恢复费用77.2111万元及环境修复方案评估费用3万元予以了缴纳。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需要以保护生态环境平衡为前提。任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活动都是严厉禁止的。在国家保护环境力度逐渐加大的当下,仍有人为牟取经济利益破坏林地资源,对当地环境造成不可逆的破坏,同时还带来潜在的引发自然灾害的风险。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农地的用途,造成农用地的毁坏,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本案中,被告单位占用的林地系当地山林地,占用并毁坏对当地自然灾害的预防带来了潜在的威胁,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被告单位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予以赔偿,对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予以支持。在依法严厉刑罚制裁的同时,判决被告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对于保护耕地、林地资源,震慑及遏制相关犯罪行为具有积极的作用。
责任编辑:刘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