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周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商量以周某某联系买家,胡某某支付周某某介绍费的方式出售一只燕隼,后周某某通过QQ群联系了买家并商谈好价格,二被告人以600元价格将该燕隼出售并分赃。10月27日,二被告人再次以同样的方式准备出售雀鹰一只,被告人周某某在QQ群中发布信息寻找买家时被该QQ群中的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发现,为营救野生动物,志愿者委托朋友伪装成买家与被告人周某某商谈购买雀鹰事宜并最终约定出售价为1000元,买家后向广汉市森林公安局举报该线索。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携带该雀鹰到广汉市金雁湖公园云杏餐厅停车场附近与买家碰面,双方正在交易时即被广汉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挡获。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雀鹰、燕隼均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明确规定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
【裁判结果】
广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作为鸟类爱好者,在出售时应当知道燕隼、雀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二被告人为牟利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犯、从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决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非法出售雀鹰,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决定分别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服判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的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是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环。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更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对此国家制定《保护名录》,出台各项政策法规,旨在保护稀缺的野生动物资源,并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等严重危害野生动物生存的行为上升到刑法惩罚层面。在如此严厉的制裁措施之下,却仍然有人为贪图一己私利,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野生动物的生存造成严重的影响。本案中涉及的雀鹰、燕隼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严禁出售、收购、运输,二被告人身为鸟类爱好者,不以保护野生动物为责任,反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出售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均应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审理,提高了违法犯罪的成本,在社会上对提高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也起到了正面效果,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也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