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5日上午,广汉市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今年以来首件聚众斗殴案,参与聚众斗殴的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七个月到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广汉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干部和部分群众100余人参加旁听了庭审。
经查,2018年10月16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覃某和朋友陈某等人在广汉市“美味烧烤”夜宵时,陈某叫来其朋友被告人林某等人同桌喝酒。席间,被告人覃某和被告人林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打斗,被劝阻。离开“美味烧烤”后,覃某、林某均不服气,林某遂打电话给覃某,双方谈好在广汉市西门口约架。覃某遂与被告人贺某等人一起驾车回到覃某家中,拿了六把长刀放在车上,并纠集了被告人钟某、吉某、刘某和王某,林某称自己回广汉市连山镇了,双方于是又约定在连山镇红绿灯路口约架。林某从家中拿了两把长刀,在连山镇接到被告人沈某,驾车前往约定地点。林某、沈某到达约定的广汉市连山镇绵远路西段连山工商所外路段时,等候在此的被告人覃某、贺某、钟某、吉某、刘某和王某,遂持刀跑向林某、沈某所停车辆,对车辆进行砍砸,林某、沈某也持刀下车,双方相互进行砍杀。林某、沈某不敌,逃离现场,后覃某等人也驾车离开现场。被告人等在离开现场途中将刀具丢弃。双方斗殴过程中,林某的手部被砍伤,其所驾车辆的车窗、引擎盖等处被损坏,其损坏价值经鉴定为2765元。
根据案件证据材料及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认罪态度,经依法审理,被告人林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覃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被告人沈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贺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被告人钟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吉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为确保案件顺利审结,法院认真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协调法律援助中心为五名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尔后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对该案进行了依法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