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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老赖” 法不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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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佳  发布时间:2018-09-05 15:08:57 打印 字号: | |
  9月5日上午,我院执行局对一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老赖”谭某志予以司法拘留。

  谭某志系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广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川068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谭某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弘武机械有限公司租赁费及违约金214306、56元。

  我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四川省弘武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谭某志、曾某美(谭、曾系夫妻关系)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9日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据被执行人曾某美申报,其婚前由父母出资购买位于广汉市保定路西一段77号怡景花园14栋1单元7-2号房产一套,经我院查证曾胜美所说属实。我院于2016年5月6日将该处房产查封,该房产已设定抵押贷款,金额为30万元,由曾胜美及其父母居住至今。经本院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我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于2018年4月24日在京东网上以855000元拍卖成功。因本案拍卖房产系由被执行人曾某美父母在其婚前出资购买,后祖孙三代一直居住其中,暂无其他居住场所,无法进行清场,导致拍卖财产无法移交。承办法官与买受人进行沟通,买受人表示愿意放弃购买该处房产,本次网络拍卖以“撤拍”处理。

  执行中,承办法官曾多次组织当事人双方开展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采用人性化执法方式,多次宽限二被执行人还款时间,以便谭某志筹措资金。但谭某志态度强硬,多次以“判决不合理” 、“我没钱,等以后有钱再还”等借口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9月5日上午9时,根据本次执行大会战的工作计划安排,执行法官再次找到谭某志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谭某志丝毫没有还款诚意,为彰显法律权威,打击“老赖”嚣张气焰,承办法官当庭向其宣读了拘留决定书,对其司法拘留15日。
责任编辑: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