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少年审判工作中,紧紧围绕教育、感化、挽救的审判原则,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思想动态,争取助其早日回归正途。
2017年4月1日,被告人小刚伙同尤某、石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罗某的一辆自行车盗走。4月13日,小刚又伙同邓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张某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盗走。被盗财物总价值6960元。鉴于被告人小刚犯罪时未满18周岁,本着教育挽救在前,惩罚在后的原则,在正式开庭之前,承办法官实地走访了被告人小刚所居住的金堂县赵镇杨柳桥社区,向金堂县法院、杨柳桥社区居委会和小刚的亲属了解小刚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
原来,小刚来自单亲家庭,父亲早逝,母亲患小儿麻痹,现瘫痪在床,家里还有一个妹妹需要抚养,家庭极其困难。正是由于生活上的困难和精神上的缺少关心,让小刚选择用吸食毒品的方式逃避生活,用盗窃的方式来快速获取财富,使其逐步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在他犯罪之前,当地政府、社区已多次对他的家庭进行了救助,但仍未阻止其滑向犯罪的深渊。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承办人袁法官对小刚进行了语重心长的教导,在开庭审理中,又同公诉人一起对小刚进行了法庭教育,告诫小刚,犯错误不可怕,人生的道路还很长,只要吸取教训,不重蹈覆辙,未来就能有所获得。虽然你在家庭中缺少像普通孩子一样的关爱,但放眼社会,社区、政府、公检法的叔叔阿姨都对你特别关心,希望你不要辜负社会的关爱,回归正道。2018年1月17日,本院以盗窃罪判处小刚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