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上午09点30分,广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当事人对伤残鉴定报告有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经技术室联系鉴定机构后,鉴定人表示年底工作较忙,不易安排时间到庭质证,考虑到时间宝贵以及证人出庭作证会产生交通费,对当事人来说又是一笔支出,我院技术室最后决定协调鉴定人通过视频远程质证方式进行质证。
据了解,原告王智因交通事故受伤,自己委托了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以及听力受损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鉴定,案件进入审理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对王智提交的鉴定报告有异议,故申请重新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由我院技术室组织当事人进行摇号选择,最后确定委托四川华大司法鉴定进行本次司法鉴定。由于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与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之前作出鉴定结论不一致,原告遂向法庭申请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出庭质证。该证人证言是本案的重要证据,其真实性及形成过程在本案中起到重要作用,因此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鉴定人因工作安排无法到庭作证,最后我院技术室即联系鉴定人采取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质证。在整个远程视频质证过程中,网络信号传输流畅有序,声音清楚,画面清晰。法官通过网络视频对证人的身份情况予以了核实,并向其说明了权利义务。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远程网络视频手段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也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