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承担和债权转让是日常交易中经常出现的情况,也是合同利益承担过程中的变通形式。近日,广汉某矿业有限公司诉贵州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是被告方到履行期届满后却仍不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再次催收后被告依然不理睬甚至逃避,百般无奈之下,原告申请本院对其强制执行。
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首先向对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但是一直无法联系上对方,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任何有用的银行账户信息,就在案件进入困难的时候,原告通过多方努力发现被告在贵州省某水电站有一笔巨额的保证金,原告也事先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核实了该笔款额的真实存在,便提出请执行法官赶赴贵州再次核实,并希望能够将这笔款项扣划回来。我院执行法官在得到这个消息后立即向对方联系核实,但是对方一直没有接听电话,由于事态紧急,加上这属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到期债务,尚缺乏强制执行力,而且债务人经营状况不佳可能会导致该笔款项流失,马不停蹄在收到该笔线索后次日便组织人手赶赴贵州协调处理此案。
由于正值夏日三伏,一路上不是烈日炎炎就是暴雨侵盆,路况也不是很好,甚至中途差点出现交通事故,惊险之后还是平安到达纳雍水电站,对方在核实我方身份后还是很友好地接待了一行法官,在言明相关案情事实后,对方表示理解和接受,但是由于债务人和水电站在解除合同后仍然存在结算不清未了的问题,所以水电站无法确定保证金中到底有好多钱是属于债务人的,但是愿意收下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笔保证金进行冻结,待结算清后协助我院将该笔款打至法院案款专户。
虽然没有将该笔保证金扣划至我院,但是此行的基本目的已经达到,对方首先收下了相关文书并签收,具备了法律效力,另外及时将被执行人试图转移该笔保证金的路堵死,防止债权人的利益流失。债权人也对法官的执行工作表示由衷的感谢,对于执行法官的忘我工作,一心为民的精神表示了钦佩,这次执行工作也体现我院执行法官的风采,展示了我院执法为民的中心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