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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广汉法院发出首张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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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令胜 陶俊  发布时间:2017-08-03 11:23:50 打印 字号: | |
  2017年7月19日,广汉法院对一起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作出裁定,向被申请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此案是我院受理和裁判的第一起人身保护令案件,也是我院发出的首张人身保护令。

  申请人晏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于2014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被申请人张某某染上吸毒、酗酒等恶习,性格变得极其暴躁,经常对申请人恶语相向、拳脚相加。在2017年1月至2月期间连续于深夜无缘无故对申请人以殴打的方式实施家庭暴力,威胁要杀死申请人及近亲属。申请人晏某为此多次报警,也向广汉市妇联反映了情况。被申请人张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下午再次对申请人晏某实施家庭暴力,用剪刀将申请人晏某的头部、手部多处戳伤,用拳头将申请人头部、面部多处打伤。2017年6月13日,被申请人张某某在广汉市人民法院大门口开车撞向申请人及亲属。申请人晏某至今在外躲藏,不敢回家、上班。为防止被申请人继续伤害,申请人向广汉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我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19日通知了申请人晏某到庭接受询问,审查了其提交的证据,并对被申请人张某某的母亲进行了调查询问,了解到申请人晏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在婚后初期关系尚好,但被申请人张某某后来染上吸毒恶习并性情大变,怀疑申请人晏某与他人有染,夫妻为此经常吵架,被申请人张某某时常殴打申请人晏某,以致申请人晏某无法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共同生活,被申请人张某某的父母出面劝架时也曾遭受其子张某某的殴打。

  本院认为,申请人晏某在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共同生活期间经常遭受家庭暴力,在离婚诉讼结束后至今仍受到被申请人张某某的恐吓、骚扰,其正常的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也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申请人晏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其申请事项应得到支持。

  遂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张某某对申请人晏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张某某对申请人晏某及其近亲属实施骚扰、跟踪、接触等行为;

  三、责令被申请人张某某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迁出现住所。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婚姻是靠男女双方的感情来维系的,婚姻的主角未能经营好感情,导致感情不再,必然会引起家庭矛盾甚至社会矛盾。本案中被申请人就是因为吸毒、猜疑产生幻觉从而对申请人实施了家庭暴力,甚至在离婚诉讼中仍然不断威胁、骚扰对方,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与工作,使其随时面临人身受到伤害的危险。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给予被欺辱的弱势一方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社区、村委会等相关部门、组织为弱者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手段,遏制了家庭暴力,制止了语言、人身威胁,为申请人撑起一把法律的保护伞。通过这样的法律手段,不仅可以切实保护弱者,减少家庭纷争,还可以预防民事纠纷发展为刑事案件,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责任编辑:曾令胜 陶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