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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获他人银行卡 冒领存款触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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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俊(编写)  发布时间:2016-12-14 11:11:02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黎某述在家中拾得朋友陈某某遗落的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卡。被告人黎某述因为知道被害人陈某某的储蓄银行卡密码,遂于2015年10月16日6时许驾驶其两轮电动车到广汉市西高镇场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使用陈某某的储蓄银行卡通过ATM机分六次,每次取现金3000元,骗取现金共计18000元。陈某某在2015年10月20日晚发现银行卡丢失后,于第二天9时许前往银行查询卡内金额,发现卡里少了18000元,随即向广汉市公安局西高派出所报案。2015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黎某述主动将18000元现金全部归还陈某某。

 审判情况

  庭审中,被告人黎某述对犯罪行为表示认罪悔罪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鉴于被告人黎某述已将犯罪所得的18000元全部归还给被害人陈某某,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被告人黎某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被告人黎某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

 法官评析

  根据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本案中,被告人黎某述拾得他人信用卡,本应归还失主,却因一时贪念,将他人信用卡据为己有并冒领存款,数额较大,属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简介

  车晓莉,女,1985年6月出生,毕业于西华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现任广汉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2014年荣获广汉法院“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责任编辑:陶俊(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