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治理念的建立需要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信仰和法治环境。因此,怎样拉近形而上的法律规范与民众之间的关系是社会法治理念建立的当务之急。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促进司法公开。
一、司法公开与社会法治理念的关系
1、司法公开是社会法治理念建立的基础及保障
国家司法权的权威性、公共性、专属性、决断性和独立性等特征决定了司法活动必然要遵循司法公开的原则。这也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背景下建设法治国家必须遵守的原则,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因此,司法公开是法治国家司法机构活动本质属性和内在规律的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可靠制度保障,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只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真正使当事人清楚地了解判决的来龙去脉和理由,同时向社会民众宣传法律和传播正义。
通过多种途径的司法公开方式,民众对法律知识和法律制度会形成一定程度的认知和了解,并在内心形成朴素的公平正义价值观。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份子,当大部分民众开始将社会活动是否合法作为行动的依据进行利益衡量时,社会法治理念也就在民众的范围内逐渐形成并建立起来了。
2、司法公开对社会法治理念建立的价值
司法公开的目的之一是让司法信息广泛传播,使得公民越来越充分了解司法规则的运行规律与策略,以往不为人知的裁判规则也越来越密切地与社会道德相结合,从而使部分公民较为容易承认各类权利类型。这一进程的直接后果就是,在当事人公平受审权利的参与和角逐下,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反而变得简单和易于处理。比如裁判文书的公开,让公民在程序和实体上对自身权益有了清晰的认识,为民意进入以往戒备森严的司法活动领域开辟了一条便捷通道。同时,也使公民认识到:要在司法审判中获得承认、得到以利于自己的裁判结果,必须依托一定的形式和路径进入法律程序,并通过法律语言、观点表达自己的立场、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受对自己不利的判罚。
3、司法公开是社会法治理念建立的必要方式
法治理念是法治意识层面的总结,是形而上的法治思想的集合。其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两个特征。作为客观存在的法治理念意谓“法律制定及运用之最高原理”,属于法治之内在的规律与机理的客观范畴;作为主观认知的法治理念是指人们对法治规律、法律原理的认识与看法之主观范畴。而本文所谈社会法治理念侧重于后者即作为主观认知层面形成的理念和思想。
首先,作为法律制度建立的主体立法者在制定和颁布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或者对现有制度进行调整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立法为民”。法律的制定和出台是为了解决人民生活中切实存在的问题,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法律制度建立的理念和基础应当符合人民利益,符合民众期许,符合社会的广泛认知。所以,立法活动就不应是一群学术精湛的人关起门来产生的书斋式的作品,而应当“接地气”。例如,进行制度设计之前应当广泛征集民众的意见并汇总分析,草案制定出来之后也要征集意见和试行从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法律条文的内容要做到简明扼要而不生僻。这样才能真正保证民众了解制度蕴含的法理及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使其从现实制度中感受到民主、公平、正义。
其次,作为司法权行使的主体,审判机关和法官必须在进行司法活动时坚持公正审判,公开审判。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每一个案件都做到公开、公正、合理不仅是其权力,而且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的义务。通过公开审理个案有利于在在社会中普及法律,树立法律的权威,提高民众的法治意识。现代社会民众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接受普法教育,无论是电视直播、社区宣传还是其他方式都是民众了解法律的途径。
二、司法公开中的法治理念构建路径
法律规则是法治社会的载体,法治理念则是法治社会的灵魂,法治理念是蕴含在法治社会之中的最根本的认知。司法公开是人们对现代法治规律的概括,也是人们在一个法治社会中的共同信仰,区分法治社会和非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这个社会是否司法公开。司法公开不仅在于当事人参与庭审全过程、裁判文书上网、庭审录音录像的公开,还在于个案从立案、庭审到一系列审务的公开。一言以蔽之,只要不侵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特殊范畴的,均可以公开。当前社会主义正在深刻变革中,法治理念的构建面临不少挑战,比如司法的腐败、社会公众法治观念较淡薄以及媒体过多介入司法审判的情况。
1、防止司法不公
司法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司法权这一公共权力在有些人那里异化为可以进行权钱交易的私货,成为司法腐败的根源。培根则说过:“如果一次犯罪可以说是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则是污染了泉源。”对于法治理念正在建立过程中的中国,司法不公摧残了法治理念信仰,打击了社会对正义的期待。公众不再相信司法机关,不再相信法律的权威,不再相信法官,那么法治理念也无从谈起。
有效监督是防止司法不公的根本之道。司法不公开,普通公众对案件流程所知甚少,自然无法监督。要防止司法不公,最根本就是要剥开司法神秘的外衣,实行司法公开,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人们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司法公开的基本原则:依法公开、及时公开以及全面公开。依法公开就是司法机关在公开的过程中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事项、要求,向公众公开司法内容,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2、拓宽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渠道
司法领域的某些不公,成因是多方面的,缺乏有效监督的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公众参与法律实践活动的途径少、范围窄又是造成监督不力的因由。而只有公民让亲身参与到司法活动中,去体验法治的进程,才能在心底深处建筑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真正信仰法律。与我国直接参与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团制度不同,司法公开是我国公众参与司法活动的一种主要途径,是通过由司法机关公开其司法活动,从而达到公众参与司法活动的方式。为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推进阳光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立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审判流程公开即法院对案件的立案、庭审、调解、宣判等诉讼过程,都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即各级法院的法官都应将其所作的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执行信息公开是公开法院在案件执行中产生的各种信息。这三大平台正是普通公众通过司法公开参与到司法活动的主要渠道。公众利用短信、电话、微信、微博等媒介,不仅可以图文并茂地了解到法院对案件的的立案、庭审、调解、宣判等诉讼过程,还可以查询、阅读法官们的智慧结晶,即判决书。这样,一方面让公众了解、学习司法程序、法律知识,一方面监督司法程序是否合法、实体法律有无援引错误。
3、加强公民法治教育
公民法治教育,顾名思义就是以构筑公民信仰法律的法治观念、培养公民遵守法律的行为规范为目的,通过各种途径的法治教育,让普通公民了解法律、感受法律。加强公民法治教育,培养公民法律素养,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由之路。公民法治教育的途径有多种,如大、中学的启蒙法治教育,其次还有社区法治宣传活动,以及传播范围非常广的媒体发布等。
三、司法公开方式的不足
现行司法公开方式为社会法治理念的建立提供了基础保障,但现有的司法公开方式及路径对社会法治理念的建立和完善仍具有一定的局限,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裁判文书公开的主体和对象范围的狭窄使得其未达到公开的最初目的,刑事司法公开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之间的冲突,实践中应该如何正确利用舆论和新媒体实现司法公开,如何让民众以更简单直接的方式知悉司法信息等。
1、裁判文书公开未达到预期目的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宣传法治、阐释法律最直接的方式,裁判文书上网在法律条文中也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一般只针对诉讼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普通公众没有途径查询和了解人民法院审理过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近年来,虽然裁判文书上网已经蔚为大观,但是裁判文书网站更新缓慢,不及时,也让裁判文书公开未能达到其最初的目的。裁判文书是宣传法律、弘扬法治的有力武器,法律只有在实施中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完善的裁判文书公开有助于普通民众了解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从实际案件中学习法律知识,感受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从而约束自己的行为。这个过程无形中就培养了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了法治社会的形成。
2、司法信息的公开与人权保障的冲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司法信息的公开,例如裁判文书上网,裁判文书里面涉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也会被同时公开,这些个人信息范围广且都是应当受到保护的,比如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这些较为敏感的信息被公开后,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得不到保障。另外,刑事司法公开,会让犯罪嫌疑人损失了自己的名誉,让其在生活中感到难堪,尤其是非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改正自己的错误,开始新生活,对于社会法治意识的形成无疑是不利的。
3、司法信息覆盖面有限
随着社会网络的飞速发展,微博、微信等现代网络技术让普通民众能够迅速参与司法案件中,但是,微博、微信已经从单纯的社交工具转变为舆论监督工具,全社会对司法公正更加关注,同时,也会产生一些网络虚假消息、负面情绪的宣泄以及恶意造谣等,对社会法治理念的建立无疑又是一种巨大的伤害。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以及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之外,几乎都是公开开庭审理,但是在实践中,大部分法院的审判庭只有法官和相关人员,没有案外的普通民众参与旁听,一方面,民众没有主动参与的意识,另一方面,法院的宣传也没有做好,没有建立一种宣传制度,导致民众对法院开庭的案件根本不知情,法治宣传也就无从谈起。
4、司法信息的过度专业化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反映,法律也是社会规则的浓缩,法律制约着每个人的行为方式,告知民众哪些可以为,哪些又是被禁止的,因此,法律的表述应当是通俗易懂的。对于民众而言,法律的实施过程并不重要,他们更关心法律裁决的最终结果,故而裁判文书是增加民众法治意识最直接有效的途径之一。但是,现在大多数裁判文书在表述上显得过于专业,冗长,对案件事实的重复叙述,都让民众难以理解继而产生乏味的感觉,在说理部分又过分简单,不够充分,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无法紧密结合,显得过于生硬,对于有争议的地方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这一系列问题导致的后果就是让民众主观意识上不愿意接受过于专业、过于复杂的司法信息,司法公开也无法达到增强法治意识的目的。
四。应对策略
现有司法公开方式在社会法治理念的建立及形成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不足之处也日益显形。在未来法治理念的构建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纠正和完善司法信息公开的不足之处。
1、从被动过公开到主动公开
司法信息公开已经是大势所趋,是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一项改革任务。全面有效落实“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但是自古以来就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说法,司法公开落实到各级法院的执行情况仍然不容乐观,对于基层法院来说,司法公开会被认为是加重法官的负担,认为司法信息公开造成的社会舆论会增加法官的压力,故而司法信息公开的主动性不高,效果不够良好。司法公开的主动性不够高就直接导致司法信息的录入不够及时,不全面,应当上网的文书没有及时上网,上网文书审批不够严格,上网文书质量不高,执行信息流于形式,随意、被动,庭审直播案件数量过少等。
2、进一步扩大司法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传统公开方式包括公告、宣传栏、宣传手册和书面文书等,在现代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我们应该更多的借助于新媒体的力量,比如建立健全案件信息查询系统、门户网站以及官方微博,将传统的司法公开方式与之相结合,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的完全公开,既让民众知悉案件的审判进程,也保证了审判的公开透明,做到司法在阳光下运行。
3、建立司法公开监督机制
完善的司法信息公开体制是司法公开的基本保障,要保证司法信息公开还离不开人民群众对该体制的监督,保证司法信息公开系统能够按照最初的设想切实有效运转,保证人民群众获取司法信息的便捷性。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的案件,人民群众都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司法信息公开网站要及时更新诉讼费收取情况、审判流程、执行情况、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等信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