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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公开背景下的司法公共理性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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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云开  发布时间:2016-12-01 09:50:33 打印 字号: | |
  摘要:司法公共理性的养成能够成为解决目前司法和民意之间的断裂而产生的司法公信力下降的一个突破口,是司法公开价值追求的更高目标,其不仅严格遵循法律规则,还要体现社会公众的普遍意愿,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人民法院在这一过程中应当坚持何种司法理性,采取何种司法运作方式,才能在最广泛的范围内让公众自发形成一种符合法律基本精神及时代发展需要的理性认识,从而自觉约束自身行为,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字:裁判文书  公开  司法公共理性 构建

  2013年7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开通,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截至今年2月底共上网公布裁判文书629.4万份。据调查,61%的民众则认为裁判文书上网很有价值,36%的民众支持全部上网,24%的法官支持全部上网,55%的法官支持部分有代表性的裁判文书上网。

  各级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文书“晒”在网上,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有利于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法院建设和法官业务水平。但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文书的充分公开、便于查阅,使各类案件纠纷的审理原则、法律评判公开,有利于形成司法公共理性,真正为法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而司法公共理性的形成和深化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路径,也是司法运作制度真正公平公正的内在保障,这一重要举措也与法治中国进程日趋紧密。、

  一、问题的提出

  公共理性这一概念首先由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其《政治自由主义》中提出。根据罗尔斯的论述,“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其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罗尔斯明确指出,“公共理性理念首先适用于法官,体现在法官的判决中。不仅如此,公共理性理念的适用对于法官较之其他人更加严格”。据此,笔者认为司法公共理性是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业群体在内的社会民众依据生活经验、朴素的道德观念、社会价值取向等内在、自发的内心确信,从而做出的符合社会最大数人的共同公共意识。

  1.司法公共理性的缺失

  在民主社会中,法律的价值取向是社会正义,法律应当是社会关于权利、义务等基本问题的重叠共识。因此,民主社会的法律本身就是公共理性的集合。司法裁判多是徘徊于“技术化、精英主导的审判风格(及方式)与简约化、应世亲民的审判风格及方式的两极之间,困惑于墨守于立法陈规、就案办案,维持自洽性与服务大局、因应社会生活变化的这种矛盾之间。”而在实践中,司法与民意之间出现了异常的断裂,先期法官无视民众的意见以及感受、闭门造车,继而引发网络和媒体统一的一边倒批判,而后司法机关显得手足无措,在各方压力下被动改变。远的如南京彭宇案、河南天价过路费案,最近的如南京继母虐童案,无论司法机关是机械地照搬条文,还是将案件放入制度的背景之下兼顾法律规则与制度利益的平衡,案件处理结果至少在表现上违背了社会大众情感,从而引发民众普遍质疑。

  在这一背景下,提出司法公共理性,既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司法改革在制度层面完善之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路径。司法理性之所以是公共的,最为重要的是在司法场域中并非法官一个人在唱独角戏,而是将司法权本位下所遮蔽的当事人理性以及大众理性予以凸显和开放出来。所以,司法公共理性就必须表现为一种论证的开放性,它强调的是理性对话以及平等尊重,相关主体通过在各种观点和理由中运用公共理由来相互论辩和沟通,从某种共同根据出发,保持合理的分歧,通过诉诸彼此可以接受的理由来使自己信服,也以此说服别人,进而形成某种“重叠共识”,以此作为最终的判决依据和理由。即是说,“决定的论证理由的公共性与程序的民主化,使得最终的决定具有了正当性和约束力”。

  2.文书公开价值的应然分析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公众对“公共记录和文件等与案件有关的全部实质性意见”,享有普通法上的接近权利( the right of access),裁判文书上网成为公众获悉这一公共记录的一个有效途径。

  从经济学上分析,如果准确信息的流动受到抑制,将产生一个效率上的折损,该折损表现为交易成本的增加,或对不具有可取性的行为的交叉补贴,或互利交易数量上的减少等。“判决书之公开,实比庭审公开更为重要。盖与农村社会不同,于现代人口众多之工商社会,一方面民众之无闲旁听审判,另一方面法庭亦无法容纳众多民众之旁听,故民众欲了解审判是否公平公正,则以事后阅读、检讨判决书为最确实且方便之方法”。

  文书公开能够将法律领域和社会领域连接起来,成为司法裁判进入当事人以及潜在当事人的社会信誉机制的渠道,司法判决的效力除了依靠当事人的自觉、法院的强制力、社会舆论等方面,还将社会信誉机制和当事人的预期利益转化为行为引导、是非评价。

  二、文书公开对司法公共理性构建的作用分析

  裁判文书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将案件各类信息予以公开、接受各界监督,满足公民的知情权需要,而是应该放到塑造法律习惯及其信仰的层面去认识。

  1.塑造法官公共理性意识

  现代法律有着自己的职业专门逻辑,不可避免地与日常生活逻辑、传统道德观念有着区别和冲突,为保持司法活动的职业性以确保法律的自主性,依照统一的成文法就具有当然的优先性与排他性。为此,法官必须首先确立起对法律本身的尊重,特别是面对具体的案件时,如果有明确适用的法律规则,必须严格依法裁判,绝不应该以法律之外的因素作为判决的依据,无论这些因素是政策、道德还是民意,这在于法律本身就是公共之物,是人民意志的共同体现。

  加强法官裁判说理的义务。“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法官裁判权来源的根本在于大多数人对于判罚的认同与遵守。依法治国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当依据公权力做出一些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公共决策时,特别是涉及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乃至剥夺,必须得到公民的同意,人们有权利要求相关机构、官员对此公共决策提出理由并提供正当性证明。面对有强制性约束力的行为、法律行动时,一个人有要求提供可接受的理由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理由是双重的,即一个理由给予的(reason-giving) 与理由应受(reason-deserving)的主体存在。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存在不仅有能力提供和接受理由,同时也有一个要求论证的基本权利。法官裁判案件并予以说明理由,这包括在司法裁判的当然含义之中。然而,司法的公共理性要求将法官裁判说理提升到义务层次,这是因为司法公信力并不仅仅凭借国家权力的权威以及强制而取得,同时存在于法官说理论证赢得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信服、遵守之中。

  充分听取不同的判断及意见。我国西周就有“三刺”制度,在遇到疑难案件难以决断时,经询问群臣、官吏、万民后方能决定。解放初期,党提出了坚持群众路线的司法方法,一切来源于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服务群众,善于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智慧去解决司法办案中的难题。“司法工作者不但办案,而且要考虑案子发生的原因,以及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加以注意研究求出诊治社会的方法。”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法官依法裁判,必须强有力地解决今天转型社会中所面临的独特问题,即最大化地使法律满足它所存在的社会的需要,这也是文书公开的必然原因。

  2.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

  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开,有利于法律知识、判断标准的广为人知,公众可以利用网络这个“公共论坛”,获取需要的相关法律知识,并预期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各类行为。

  树立群众当事人主体地位的观念。司法活动中,除了法官这一主体,最为重要的参与者便是当事人根据司法的公共理性,不仅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且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也是平等的。法官并不因为享有国家权力而必然拥有对案件乃至当事人自上而下的控制力以及处置权,法官对案件的领悟以及裁判,需要当事人的充分参与、信息的提供以及共同的说服、论证和说理。树立当事人主体地位意识,就是要尊重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充分参与,帮助当事人树立在司法活动中有着与法官一样甚至类似的理性,诉诸彼此可以接受的理由,从而顺利达成对案件的裁判结果。

  有利于扩大公民的程序进入。司法制度的目的之一是公正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法治国家赋予公民以诉权的实质是国家承担起保障纠纷获得公正解决的义务,避免私力救济。诉权具有公民基本权益的属性,即公民认为自己的权利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可请求司法救济的一项基本权能。裁判文书的公开,让公民在程序和实体上对自身权益有了清晰的认识,为民意进入以往戒备森严的司法活动领域开辟了一条便捷通道。同时,也使公民认识到:要在司法审判中获得承认、得到以利于自己的裁判结果,必须依托一定的形式和路径进入法律程序,并通过法律语言、观点表达自己的立场、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受对自己不利的判罚。

  3.有利于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个法律制度之实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能为社会接受”,“强制性制裁只能是辅助性的保障。当一套规则的实效因公众内心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有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制定出来的法律要想得到普遍的服从、接受和尊重,首先必须要充分的体现和尊重民意,这样才能增强民众对法律的认同度,进而自觉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在立法中有效合理的运用司法公共理性,能够最大程度的保证最大限度的民主化法律完善。通过公共理性的规范和协调,实现公民、社会和政府之间的良性交流和互动,达到“以社会制约权力”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以权力制约权利”的效果。有学者指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人们之间不平等的经济地位等等,使不同人之间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影响力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人们所受的教育程度、所从属的不同文化类型与组织等也大大地影响了他们的协商能力;人们的参与热情和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等因素也在不同程度上限制着公共理性的运用。”因而为了更加真实和广泛的体现出公共理性的作用,在立法设计上,应该对公共理性发挥作用的范围,发挥作用的条件,参与的主体以及公共理性的程序和最终协议的达成等一系列问题都作出严格的法律界定和规范,尤其应通过法律明确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这一趋势在《物权法》、《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与修订过程中表现得较为突出。

  三、司法公共理性构建的路径分析

  毋庸置疑,裁判文书公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但凡新生事物之初,总是伴随着希望与不足。司法公共理性构建是长期的过程,而裁判文书作为重要途径必将在这一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1.完善裁判文书的说理方式

  裁判文书说理的公共价值,在于彰显平和、理性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价值导向和说理导向,培养公民的法律素养、理性教养,这正是司法公共理性养成的基础。司法是社会秩序建设的重要参与力量,是对已经失衡的社会利益进行的重新分配,也是对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进行的修复重建。“现代的法律已经逐渐脱离原始法的直观、感性的想象,变得愈来愈抽象和晦暗不明,与工商时代的多种语境、关系和变数扭结在一起,形成了一个被多重意义、多种系统环境包括着的系统。”说理部分是裁判文书的精华,其价值在于充分吸收社会科学其它分支的知识,最终形成更具有解释力、分析力、判断力的认知和结论,依赖思维的理性整合而非强制性的制裁确保裁决的终局效力,从而消除“硬性维稳”隐患,实现社会秩序的司法修复和良性循环。

  2.建立更加科学的文书数据库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我国各级法院相继开展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但是,仅仅有统一的平台依然不够,还要保证这个平台的功能足够完备,如需要具备完善的检索、统计和自动分析功能。检索的条件应该多样化,例如可设置法院案号检索,以便于了解某法院的整体审理情况。可设置案由检索,有利于了解同类案件是否同样处理;可设置当事人检索,可以了解某一当事人的诉讼情况,有利于诚信社会的建立;可设置律师或者代理人检索,有利于了解律师执业情况;可设置法官检索,有利于了解同一法官的判决思路。而通过统计和自动分析功能,则可以便利地获得各种准确数据,有利于公民与法学研究者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的最新、最真实的状况。目前的中国裁判文书网,虽然也设置了高级检索,但检索的条件还有待细化,更多的功能还有待开发。

  3.完善信息收集与回应机制

  裁判文书公开中建立有效反馈机制对于其更好发挥预期作用十分必要,法院可客观情况建立信息收集与回应机制。从民意互动角度讲,一方面可以为民意表达提供平台,加大公众对裁判的参与力度;另一方面,也能使法院充分了解民意、正确引导民意,努力反映民意,促进司法与民意互动的常态化。从法院接受监督的角度看,建立裁判文书上网信息收集与回应机制能够明确监督方式、规范监督流程,便于法院收集汇总群众意见与建议,使监督工作有始有终。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为了确保信息的客观全面,裁判文书上网信息收集渠道可不拘泥于网络来源,但基于成本与效率考虑,信息回应以网上回复,尤其是法院官方网站回复为原则,以面对面交流为例外。因此,裁判文书上网信息收集与回应需要依托网络技术平台的发展完善。首先,可考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开发应用裁判文书第三方评价系统,或由各级法院设立裁判文书交流互动平台,比如开设微博、微信互动专区、留言板等等,确保信息收集与回应渠道畅通。其次,各级法院针对涉及本院的裁判文书上网信息汇

总分析、积极应对后,可通过本院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公众统一反馈。最后,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应当密切关注全国、本地区裁判文书上网信息收集与回应工作的运行情况,掌握信息的主要内容,尤其是当中所反映的普遍性、根本性问题,及时组织力量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并确保相关措施及时为公众知悉。

  四、结论

  司法公共理性的形成和深化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路径,也是依法治国目标得以真正建立的内在保障。公共理性是在司法运作过程中的具体的应用,其不仅要严格遵循法治精神,恪守法律规则,还要体现社会公众的普遍意愿。目前裁判文书公开打通民意流入司法的关键管道,在下一步中则需要完善相关反馈、改进机制,以增强司法吸纳民意的科学性、有效性,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责任编辑:杨云开